恐懼「民主」令制憲會議給美國國會留下致命缺陷|史海鉤沉
2021年1月6日,支持特朗普(Donald Trump)的群眾因不服總統選舉結果而衝入美國國會,結果引發多人死傷的暴亂,該事件震驚全球。畢竟除了1814年英軍攻取華盛頓並燒燬白宮與國會大廈外,美國國會從未在外患或內憂前完全陷落過。但嚴格說來,這場暴亂也不教人意外,因為這象徵美國內部政治、經濟與族群的極度撕裂和衝突,從多年來白宮與國會的相互傾軋、聯邦政府關門、政府與人民的對立等問題便不難管窺,國會暴亂不過是諸多制度性裂縫的一種展現。而至於這些裂縫是何時埋下,便得追溯到美國獨立後不久的制憲會議時期。
「民主」與「共和」的對立
美國法律學者劉易斯‧亨金(Louis Henkin,1917─2010年)曾描述「對於美國人民,憲法是他們的聖經,是他們引以為驕傲的祖國的象徵」,但對美國開國諸公們來說,憲法的創就來之不易,關於政府形式與制度權力的設計亦有過許多爭辯,更不是什麼為了達成全民參政的理想條例。因為在時人的觀念中,「民主」與「共和」是兩個截然對立的概念,前者代表不分賢愚俱可發聲、最後淪為空有共和國之名、遭獨裁者掌控的羅馬帝國般的暴政政體;後者則是菁英統治、井井有條的大治盛世,因此美國費城制憲會議的目的在於締造更完善的共和政府,讓少數資本寡頭能在這套制度下,循循善誘「無知」的百姓走上正途,這與今人所理解的制憲神話相去甚遠。
值得一提的是,促使1787年費城會議召開的因素,除了軟弱的邦聯政府無法解決各州齟齬、償還外債等危機之外,底層農民與缺餉老兵於1786年發動的「謝司起義」(Shays' Rebellion),才是促使各州決定聯合一致的主因,同時也是致使制憲代表們攻訐「民主」的理由。美國戰爭部長諾克斯(Henry Knox,1750─1806年)便在起義期間寫給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年)的信裏說道:「這些暴亂份子從來沒有納過稅,或者只納過一點點。但是他們看到了政府的弱點:只要和富人一比較,他們立刻就感到自己實在太貧窮了,他們同時也認識到了自己的力量之所在,於是,他們便決定利用後者來校正前者。他們主張,美國的財富得以免遭英國人的劫掠,是全體美國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這些財富也應當由全體美國人共同擁有。」
因此防止佔多數的農工階級通過民主制度壓制富人菁英的恐慌,遂成了制憲代表的重大課題,也令原本僅是要修改《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會議,搖身一變成了瞞著各州政府與人民、私自進行的制憲會議,會議記錄更被禁止外流。在會議中,制憲代表們更絞盡腦汁,試圖設計出一種既能讓人民有參與感、但又不能真正危及資本寡頭權力的政府形式。
限制「民主」又要披上「民主」外衣
譬如紐約州代表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5或1757-1804年),竟曾提議讓總統與參議員俱為終身職,且各州州長由國會指派、國會還能推翻所有州的立法,等同讓資本寡頭們能以近乎世襲的方式操控國會與行政權,這恐怕是謳歌美國憲法神話的人們所難以想象的史實。
此外,其餘制憲代表們也想方設法防堵「民主」對政府的「滲透」。如康涅狄格州代表謝爾曼(Roger Sherman,1721─1793年)反對國會第一院(即眾議院)交由人民普選,理由是「老百姓眼下對建立政府的事還插不上手。他們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誤導」。弗吉尼亞州代表兼州長倫道夫(Edmund Jennings Randolph,1753─1813年)亦揚言「由人民行使政府權力將會吞噬其它部門」。
曾經歷州民要求降低州長薪資事件的麻省代表格里(Elbridge Thomas Gerry,1744─1814年),極度反感這種由下至上的反撲,故乾脆說道「我們所經歷的罪過,都是源於民主過於氾濫……老百姓每天都被誤導去做些最作孽的事……一個主要的罪過,是說要對政府僱員實施正當程序,彷佛把公僕都餓死才是民主的極致」。格里還聲稱,自己對共和仍有信心,但又覺得「一味拉平的共和精神是多們危險」,說穿了,就是不願實現真正的「民主」,害怕自己這類人總有天也會成為被革命的對象。
維珍尼亞州代表麥迪遜(James Madison,1751─1836年)則主張國會的兩院中好歹得有一院得由人民選舉以「做為自由政府的明朗象徵」,這才讓眾議院的產生形式為全民公選有了定案。不過麥迪遜也強調多數民主的危害:「一旦多數人在什麼地方被一種共同情緒聯合起來,有機會得逞,少數人的權利就會失去保障。在一個共和政府裏,多數人一旦聯合起來,總能找到機會」。
正是因為這種恐懼感,使制憲代表們在討論行政官(即總統)的產生方式與權力時又起了爭端。有人擔心這將會是英國式君主的復辟,有人則堅持行政官必須完全依賴國會,如謝爾曼就主張「國家感最好由議會體現,而不是由人民體現。人民永遠無法對有人格的人物得到足夠的信息」,認為全民普選只會造成人口佔優的州獲勝而已。還有人認為行政官該由參議院選舉就好,不應交給人民普選。格里也稱「由人民選舉行政官,顯然是大錯特錯。人民不瞭解情況,權力會落入一批人手裏」,認定「愚民」們就是沒法聰明地選出元首。
賓州代表威爾森(James Wilson,1742─1798年)則替人民選舉行政官一事辯解,並以麻省為例,聲稱「多數人無法在一位候選人身上達成一致時,便由議會投票,由多數議員做出決定。這至少可以讓人民保持提名權,選出一位比較好的候選人」。儘管威爾森反對讓國會完全把持總統一職,但他的辯解理由,仍舊是由國會擔當審核、甚至推翻民意的守門員,不信任人民的「民主」意志,以為讓人民享有提名權的權力便足矣。
儘管最後在折衷之下,美國總統採用選舉人團的方式產生,但其與國會的產生形式與權限劃分,俱體現了制憲代表們對「民主」的懼怕。為了安撫人民,麥迪遜等聯邦黨人還撰文聲稱,「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共利益」,希望這種代議制政府能被美國大眾接納。不過不管人民有多少反彈,美國憲法最終是交付各州議會批准通過,而非由全民公投審議,連維珍尼亞州代表梅森(George Mason IV,1725─1792年)都批評稱「這部憲法,是在不瞭解人民想法的情況下製作的」,但其最終仍成為美國政府的準繩,成為美國民主神話的範本。
黨爭激烈 本質卻如一
也由於制憲代表們思索的重點在於維護少數菁英統治的「共和」政體而非「民主」政體,致使國會與總統的選舉法則和權限彼此掣肘,從而又激化了黨爭等各項矛盾。例如對外交權和戰爭權的爭奪,一直是國會與總統角力的核心議題。但要注意的是,表面上總統與國會、執政黨與在野黨間勢如水火,彷佛不惜癱瘓政府也要阻止對手,但實際上在追求統治利益時,兩者的分野並沒那麼明顯,僅有手段的差異而已。故此,反對聯邦主義、強調維護州主權的政治人物們,雖然大力撻伐聯邦黨,但也從未真的廢除憲法、重回十三州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更從沒缺席過任何一次國會與總統選舉。
以前述的1812年美英戰爭為例,當時英國與法國拿破崙爭奪歐陸霸權,雙方都不斷抓捕與彼此有往來的中立國商船以打擊對方經濟,這就令同英法俱有密切貿易的美國苦不堪言。經談判之後,法國稍有收斂,但英國卻繼續掠捕美國商船,甚至以抓逃兵的名義強迫美國人加入英軍,逼使美國國會通過《1807年禁運法案》,企圖以經濟制裁的方式警吿英國。不料此舉反而自傷筋骨,令工業化較發達的東岸新英格蘭地帶損失慘重,最後激使美國於1812年向英國宣戰。
主張強化聯邦政府權力的聯邦黨人極力反戰,認為與英國開戰乃摧毀新生共和國的不智之舉;而反對派民主共和黨則企圖想藉由開戰奪取加拿大,替農場主與奴隸主擴大領地。結果當1814年美英在談判如何停戰時,來自麻省、康涅狄格州、羅得島州,新罕布什爾州和佛蒙特州的26名聯邦黨代表於康涅狄格首府哈特福德(Hartford)密會,竟以不惜反戰的理由企圖帶領東岸脱離聯邦,這與聯邦黨的初衷全然背道而馳。消息傳出後,更使聯邦黨人的政壇地位一落千丈,從此漸漸消亡。
但諷刺的是,民主共和黨掌握政權時,也成了維護美國利益的旗手。譬如該黨的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年)早在1803年擔任總統時,便不經國會商議以1,500萬美元向法國購買路易斯安那,並辯解道:「憲法對聯邦佔有外國土地,的確是無明文規定。但是對於這一種稍縱即逝而又有利於國家的機會,當政者不能因憲法無此規定而放棄」,反倒是聯邦黨大力抨擊此項政策。由此可見,白宮與國會中的黨爭,表面上看都是為了人民福祉、大政方針的路線問題,但實際上都是根據官員們的經濟背景與選票利益發生的齟齬。
一旦明白了這點之後,就可以理解美國政府與人民間的矛盾究竟是如何產生。當美國資本寡頭們為了保障權位,刻意在憲法中導入限制人民意志與權力的條文後,便導致國會與總統糾葛不清,從而又引發更強烈的黨爭、以及同人民的摩擦。不過無論美國政府內的政爭多激烈,在對外擴張和防範「民主」上,各黨皆有共識,故是種矛盾中又有着統一性的政治進程。只是這樣的制度缺陷,究竟還能引領美國人民多久,恐怕是個值得嚴肅考究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