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大生二號橋衝突暴動罪成 官稱滋事者須當頭棒喝 囚57至59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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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前年11月發生激烈衝突,事後多人被捕,其中5名中大男女學生早前經審籯後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原為區域法院的案件,今(19日)移師至西九龍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暴動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對犯罪滋事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判各被告入獄4年9個月及4年11個月。

4男1女被告:劉晉旭(22歲)、符凱晴(23歲,女)、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涉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全為中大學生。

他們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以防毒面罩、頭套及圍巾等蒙面。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個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鎚頭,許則被指管有一個扳手。

警方在第四次衝擊後才作驅散及拘捕

控方案情指,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第4次衝擊後,才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5名被告當場被捕。

暴動歷時個多小時一直有人加入

張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當日在首3次暴動發生時在現場,惟事情經過媒體廣泛報道,眾被告必然清楚情況,但仍身穿深外衣物及攜及護具到場,明顯有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的意圖。而涉案暴動若非一直有人加入不會歷時了1個多小時,故此判刑時不應只考慮眾被告參與了的第4次暴動。

張官續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大,只有數十人參與,期間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不肯散去,更揚言會向警方使用武力。眾被告身穿黑衣、面罩及手持雨傘,符身在現場,明顯有備而來,欲逃避法律責任。

1小時內擲出23枚汽油彈

當日現場共發生4次暴動,示威者在1個多小時內共擲了23枚汽油彈,而眾被告參與的第4次暴動雖只歷時了2分鐘,示威者卻投擲了5枚汽油彈,張官同意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另汽油彈必然會對環境造成損毀,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有造成人命傷亡,惟其中的潛在風險不能忽視。

刑責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此外,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暴動中有帶領角色,但暴動的刑責不單在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張官最終就暴動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因次被告符凱晴是在另一宗非法集結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起點上調至5年2個月。其後,考慮到眾被告年輕且沒案底,各人分別下調3個月;至於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眾被告各判囚3個月;而僅針對符凱晴及許貽顓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分別判囚6個月。張官下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符的總刑期為4年11個月外,其餘被告均被判囚4年9個月。

2019年11月,示威者與警方曾在中大二號橋上有激烈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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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曾有輕生念頭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劉晉旭本性善良,當時只是在社會氣氛及校園情況影響下犯案,現已感到後悔。劉患有地中海貧血,事發後一度有輕身念頭,幸得身邊人的支持,現希望在服刑後能到法國拜師學廚。

陳因情緒問題申請休學

至於被告陳歷釋,辯方指其大學成積優異,GPA分數俗稱「過3」,惟陳在案發後飽受煎熬,因而患上重性抑鬱障礙,成積亦由「過3」跌至僅剛剛超過2分,陳亦因情緒問題而申請休學獲學校批准。

女被告稱不覺得有做錯的地方

另被告符凱晴今沒有律師代表,她自行陳情時坦言對所作行為並無後悔,沒有話要向法官求情,直言:「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她認為香港現行的法律並未得到人民的認可,對暴動條例的定義亦較為模糊,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及運用。符自言:「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故此不會就此提出上訴。符最後表示若法庭認為重判能讓其重判及反省,請「悉隨尊便」。

案件編號:DCCC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