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龍謀殺案 陪審團一致裁紋身忠謀殺罪成 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
江湖人物「泰龍」2009年在尖沙咀一酒店外被伏擊,先被七人車撞倒,繼而被3名刀手下車追斬致死。11年後,疑策劃事件的男子,在律師陪同下到警署自首。他否認謀殺罪受審,控方指被告綽號「紋身忠」,他和「泰龍」兩幫人馬在案發前3年前在酒吧打鬥,期間「泰龍」曾向被告「爆樽」,令其臉及頸留疤,被告因而展開復仇計劃。陪審團今早約10時許退庭,商議不足3小時在高等法院裁定被告一項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
被告梁國忠,54歲。他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謀殺李泰龍(41歲)。
被告有4項案底包括與女童非法性交
控方庭上透露,被告有4項案底,包括違反感化令,打鬥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辯方在裁決後表示𣎴作求情。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確實的犯案動機未明,控方指稱被告因2006年被襲而報復,但法官強調無論是什麼犯案動機,「泰龍」在手無寸鐵下被襲,社會不能容忍此類行為,遂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2006年酒吧衝突結怨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屬黑社會「和勝和」的高層人物,花名「紋身忠」,活躍於大角咀;死者李泰龍則是「新義安」的高層人物,活躍於尖沙咀。於2006年7月,「泰龍」和手下文沛盈等在尖沙咀一酒吧消遺,被告等人亦身處同一酒吧。期間,文和他人有爭執並被襲,最終引發兩個幫派成員打鬥。「泰龍」曾拿起威士忌酒瓶向被告「爆樽」,被告的頭和頸受傷流血,自此留有疤痕。控方指,被告因此展開其復仇計劃。
負責睇水男子任特赦證人
特赦證人林家俊(原名)供稱,12歲加入大角咀「和勝和」。他於2004年開始,在通州街一賭檔負責「睇水」,賭檔的負責人包括被告「紋身忠」和「貓仔」。 林續指,於案發前收到其「大佬」「五筒」來電,聲稱:「有嘢搞。」,他便到通州街公園,見到「小風」和另一名不認識的人。各人登上「剛哥」的私家車,前往樂群街公園。當時公園已有8人在場,包括被告「紋身忠」、「貓仔」、「傻佬庭」、「阿波」、「五筒」和「蘇啟」。
聚集眾人後告知一陣去斬泰龍
期間,「貓仔」向「五筒」和「蘇啟」表示:「唔好斬頭,唔好斬頸,唔好斬大動脈。」「紋身忠」亦向兩人稱:「總之唔好斬啲重要部位。」兩人均點頭回應。其後,林問:「一陣做乜?」「五筒」回應他:「一陣去斬泰龍。」又指林負責把風,事後會收到報酬,林聽罷謂:「OK。」
泰龍被車撞再被3人追斬
約兩小時後,「紋身忠」收到電話後著眾人起行。他們分別登上3部車,並開車至尖東,林乘坐「剛哥」駕駛的私家車。「剛哥」之後收到電話,再把車駛至香格里拉酒店外。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泰龍」駕駛的私家車駛至酒店前門。他和文沛盈等人甫下車,「泰龍」便被一輛七人車撞倒。另三人從七人下車,持刀追斬已躺在地上的「泰龍」。而林認出該三人為「五筒」、「蘇啟」和「阿波」。
泰龍頭及身體多處割傷死亡
此外,控方指稱「紋身忠」乘坐的私家車亦駛入酒店前門。片段有兩人從私家車下車,林庭上指認不出他們。行兇後,各人返回各自的座駕,離開現場。「泰龍」被送院後不治。法醫高永富指,「泰龍」的死因為多處受傷,包括頭部受創,頭骨骨折,身體亦有多處割傷,又指其左右手合共三條動脈遭切斷。
被告2020年律師陪同下到警署自首
被告事後被通緝,於2020年1月在律師陪同下到警署自首,隨即被捕。根據出入境記錄,被告於2009年8月1日,即案發前經落馬洲離港,但控方指該不在場證據屬虛假,指被告之後乘坐俗稱「大飛」的快艇偷渡返港,案發後以同樣方式回到內地,最終亦是乘坐「大飛」返港自首。
兩名疑兇仍被警方通緝
此外,資料顯示李蘊剛(剛仔)、勞展宏(貓仔)、李鎮江(阿波)於2011年的審訊中,被裁定謀殺罪成,依終判囚終身監禁。而楊文廷(傻佬庭)被裁定謀殺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此外,事發時他與「紋身忠」等在車上目擊行兇的莊輝成承認誤殺罪,判囚6年。至於吳奕彤(五筒)和蘇啟文(蘇啟)現時仍被警方通緝。
案件編號:HCCC2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