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徵費|5.1向供應商收每公升0.98元 900間登記有兩間獲豁免

撰文:余心美
出版:更新:

針對飲品供應商而收取的玻璃樽徵費,將於明日(1日)實施。該項名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是要求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妥善收集及處理廢玻璃樽容器,徵收循環再造徵費,每公升徵費0.98元。
環保署表示,截至4月底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當中有兩間登記供應商自設回收重用安排,獲發豁免徵費許可。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是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由5月1日起,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

樽裝飲品供應商須妥善回收及再造

該計劃目的是要求相關持份者承擔環保責任,妥善收集及處理廢玻璃飲料容器,以善用資源和轉廢為材,紓緩堆填區壓力。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

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去年11月在立法會提出有關玻璃樽徵費的決議案。。(李澤彤攝)

去年11月立法會通過玻璃樽徵費 每公升0.98元

環境局去年10月就玻璃樽徵費計劃,建議循環再造徵費按容積計算,每公升徵費0.98元,翌月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為協助持份者在計劃實施前做好準備,環保署今年2至4月期間,在各區舉辦了17場簡介會,向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零售商及物流公司等持份者解釋法例要求,以及收取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細節,並協助供應商進行登記。

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當中兩間登記供應商,因為自設回收重用安排,從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廢玻璃飲料容器,經清洗及消毒妥當後重新裝樽,已獲環保署發出豁免徵費許可。但據計劃,登記供應商要申請豁免徵費,仍須繳交9,250元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