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拆局|重塑香港政治秩序 北京坐實「行政主導」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11月11日)應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請求,通過關於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港府隨即宣布四名曾被選舉主任裁定不能參加原定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泛民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很多人都問,為什麼是由林鄭月娥主動提請中央釐清?而人大常委作出決定時,為什麼沒有直接「開刀」,而是交由特區政府自行宣布?其實,這正正反映北京正在重塑香港政治秩序,令「行政主導」從概念變成政治現實。
人大常委《決定》重點有三。第一對香港立法會議員提出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的硬性要求,包括不能「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第二要求今後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和現任議員均需遵從該決定,並確認今年7月選舉主任取消12位泛民人士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裁決同樣適用。第三賦予港府「宣布權」。
這三點合在一起,意味日後只要港府能夠依法認定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和現任議員不符合人大常委訂定的資格,就可以合法地褫奪相關資格。這顯然是北京賦權港府,增加港府對立法會的監督制衡權,坐實「行政主導」的政治原則。
無獨有偶,今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港區國安法》,同樣賦予港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成立特首領銜的國安委,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安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也設立專門檢控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部門。
為了強化港府維護國安的獨立性,《港區國安法》賦予港府在預算開支和人員編制上一定的自主權,可以「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除此,還授權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在任用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上,《港區國安法》授權特首可在徵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審理案件時,《港區國安法》亦賦權「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短短數月之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個立法和一個決定,按照北京的說法都是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其一個直接影響是將「行政主導」從概念、倡議變為政治實踐。當然,香港的行政主導不是行政獨大,更非行政霸權,主要是指在現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相互制衡的基礎上,突出行政權的強勢地位。
人大常委《決定》出爐後,港府緊貼宣布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及公共專業聯盟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15名民主派議員隨即宣布辭職。不少人擔心,立法會今後或會淪為「橡皮圖章」,甚至用「立法會變人大」揶揄北京的決定。
這樣的擔心絕對可以理解,儘管歷經管治風波,但市民仍然非常倚重和珍惜現有的權力制衡。因此,特區政府更加不能沾沾自喜,甚至「興奮」地以為日後可以為所欲為,因為北京這一決定,既不可能也不應該改變立法會對特區政府的監督與制衡作用,而是為了杜絕立法會過於內耗和「反中」的亂象,才賦權港府裁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可以說,北京對港府的賦權主要限於「國家安全」層面,只要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不明顯涉及違反國安,在香港現有政治環境下,議會仍有相當大的監督權力。
再者,既然北京賦權港府,坐實行政主導,那麼港府更加應該承擔起行政主導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北京治港政策,行政主導本應不是問題,但遺憾的是,港府長期以來施政不彰,被「小政府,大市場」的慣性思維裹挾,未能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承擔應有責任,遲遲不能解決香港社會普遍關切的問題和深層次矛盾,不但未能在「反建制」的社會氣氛當中突出重圍建立管治權威,甚至讓港英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問題和深層次矛盾不斷惡化,令社會動蕩不安,要「勞煩」北京出手「止暴制亂」。
如今,既然北京已經通過立法手段坐實行政主導,那麼港府更該反躬自省,不能再消極無為,更不能遇到難題就被動等待北京出手協助,而要重新審視「小政府,大市場」的「積極不干預」思維,全面提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治理能力,努力解決困擾香港已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