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特蘭大黑人遭警開槍擊斃 美國警察是否太易使用致命武力?
美國黑人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在警察武力執法中死亡一案,引發的美國示威浪潮未止,亞特蘭大再發生黑人被白人警員槍殺案件。在弗洛伊德的死亡後,社會已有呼聲要求警察改革,亞特蘭大的事件再度讓人關注,美國警方是否太易使用致命武力。
事發6月12日,黑人布魯克斯(Rayshard Brooks)在亞特蘭大一間快餐廳前,因未能通過酒精測試被捕。就在警方進行拘捕時,布魯克斯突然反抗,最終被白人警員開槍擊斃。
根據警員所攜攝錄機,汽車和餐廳的閉路電視影像,布魯克斯反抗時一度搶去其中一名警員的電槍逃跑。布魯克斯是有拒捕並襲警之嫌,但警員應否隨即拔槍將其擊斃,值得商榷。
美國警員容許在「合理」時開槍
儘管各州法律不同,但美國警員一般容許在「合理」的時候使用致命武力,這個「合理」的時候,是指當警員認為自己或他人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亞特蘭大市長博頓斯(Keisha Lance Bottoms)指責事件無須開槍解決。涉事警員即時被革職,亞特蘭大警長希爾茲(Erika Shields)亦宣布辭職。
事件正好發生在黑人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員壓頸致死之後不久,布魯克斯之死再次觸發當地社區對警員不滿,引發又一場的示威。
何時才應開槍?
這不是第一次發生白人警員槍擊黑人事件,事實類似的案件在美國不時發生,最極端的例子發生在2014年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市:一名白人警員在接報公園可能有未成年人持槍後,在抵達現場走下警車的2秒間,便槍殺了一名手持玩具槍的12歲黑人少年。
美國警察容易使用致命武力,部分原因是因美國槍械管制較為放鬆。美國是全球每百人擁有最多槍枝的國家,警方執法難免處於危險,因此需要果斷使用武力。以保障自己及市民安全。但是什麼時候才有使用的必要,成為爭論焦點。
美國民主黨提出的修法中,便提出了要求把「合理」開槍,改為警方需在「必要」的時候,即無其他合理可行的選擇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華盛頓亦通過了一項規定,要求陪審團在審理警員槍擊案件中,需考慮警員在過程中有否採取令事態降溫的措施,及先前行為是否增加致命反抗的風險。
另有意見認為,警察訓練大部分時間集中在射擊及體力訓練上,缺少溝通應對技巧與談判訓練,亦是導致警員在千鈞一髮之際,會傾向使用拔槍射擊解除威脅,造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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