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過勞】為誰辛苦為誰忙 過勞欠定義 企業迷信長工時

撰文:賈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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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員工過勞工作,只能短期提升績效,實則得不償失,不利個人和社會的長遠發展。目前,香港過勞問題不容忽視,這背後折射出的是勞工規管立法的不足,勞工市場結構的失衡,以及社會觀念的落後。相對於盲目吃苦,社會更需要政府、工會和商界各方的共同努力,改變結構性不公,打破階級壁壘,才能從根本上緩解過勞現象,尊重勞工的每一份努力與耕耘。此文章為《拒絕過勞》系列報道文章三之一

過勞通常指因工作量太多、工時太長及工作壓力過大等因素造成的過度勞累,容易引發生理及心理的疾病。實際上,過勞並不是什麼新鮮概念。經濟學開山祖師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在其《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又稱《國富論》)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過勞一詞,但他如此總結殖民地生產值的迅猛提升:奴隸主為了獲得利益不斷地壓榨奴隸,早期的奴隸日夜不停工作,沒有休息時間,長期的疲勞積累造成身體素質嚴重下降,出現各種疾病。這正是我們今天所說的過勞。

超長工時雖增收益 長遠弊大於利

嚴重的過勞,不僅會引發身心疾病,更會引發「過勞死」。這個名詞源自日文karoshi,意指職業性的猝死,即原本沒什麽病痛,更非長期病患者,只是因工作過勞成疾而誘發心血管病或其他疾病致死。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記錄了一名女縫紉工每日平均工作16.5小時以上,並在通風條件很差的環境連續工作27小時,最終死亡的事件。類似的事件在現代社會仍在發生,一條條血淋淋的生命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過勞的利弊。

都市人為口奔馳,卻因企業迷信長工時,導致常常要加班工作。(資料圖片)

工作壓力與工時長是過勞的兩項核心因素。短期看來,僱員工作時間的增長和高壓激發的高效,可以創造更高的生產價值,帶來更多的收益,然而長遠看來,弊大於利。適量的工作壓力的確能夠激發在職人士的潛能,但過高、長期的工作壓力會讓僱員對工作的滿意度、忠誠度下降,並容易產生職業倦怠。2017年工聯職安健協會進行的《香港在職人士工作壓力調查》(下稱「工聯會調查」)顯示,「感到很大壓力」的僱員對工作的喜愛程度、滿意度都非常低,且缺乏信心和面對逆境的能力。

同樣,短期內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雖然可以暫時提高生產力,帶來額外的勞動力,但是犧牲了僱員的健康。長此以往,只會削弱員工勞動力。更何況「工聯會調查」顯示,工時過長是工作壓力的首要源頭,而工作時數也與職場壓力成正比。

由於上述原因,工時愈長的群體,未必生產力就愈高。長遠來看,工作時數並不能與生產力掛上等號。「哈佛商業評論」網站中對世界各國工時和經濟增長的對比也顯示,生產力與工作時間並不一定成正比。根據瑞士銀行《價格與收入》的2018年報告,人均生產總值(GDP)最高的盧森堡平均每周工作時數只有34.8小時,人均GDP排名第二、第三的瑞士與挪威也分別34.9和34.2。

欠缺正名的過勞   失去保障的勞工

「工聯會調查」顯示,香港過勞問題不容小覷。調查列出了一系列過勞指標,包括「常覺得疲勞」、「常覺得體力透支」、「工作令人情緒上心力交瘁」等等,幾乎每一項都有逾半數受訪在職人士「中槍」。然而目前這一問題卻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真空地帶。

問題的根本在於,香港法例並無「過勞」定義。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訂明,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然而法例缺乏過勞及衍生的過勞死的定義,許多勞工問題無法可管。今年3月,瑪嘉烈醫院內科男護士劉瑋駿於家中猝死。由於他生前曾向友人提及工作壓力大,經常「追更」,兩更中間常常只能休息八小時,身心疲憊,更需要靠安眠藥入睡,因此有人懷疑過勞是其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於香港缺乏過勞的定義及衡量標準,難以舉證劉瑋駿及與其類似的死者是因工時過長猝死,遑論獲得僱主賠償。

過勞真的那麼難定義及衡量嗎?顯然不是。過勞死早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已獲日本列為可獲補償的疾病。2001年最高裁判所的一項裁決促使當地進一步修訂過勞死的補償準則,厚生勞動省修訂「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疾病等(除起因於負傷者外)之認定基準」,將「長時間過重負荷」定義為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之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超時80小時;發病之前一至六個月每月平均超時45小時以上。

日本發生多宗疑過勞死的悲劇,迫使政府不斷加強相關的法規。(Getty Images)

此外,日本又創造了多種測量過勞程度的方法,包括日本產業衞生學會「自覺症狀調查」量表、勞動科學研究所CFSI調查量表和中央勞動災害防止協會「疲勞蓄積度診斷量表」等。這些方法能更準確地測度工作疲勞程度,起到預防勞工過勞的作用。

在台灣,過勞個案的工時定義為病前一個月加班100小時或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個案亦須考慮到工作種類、精神負荷,並由專科醫生就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綜合評估判斷。

適量的工作壓力能激發員工潛能,但過高、長期的工作壓力會讓僱員忠誠度下降,並容易產生職業倦怠。(Getty Images)

日本和台灣的過勞死定義或許未臻完善,但我們可以看到他們保障過勞員工權益的決心。相比之下,香港的對應法規發展進程令人擔憂。2016年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政府決定展開搜集數據和相關的研究工作,到了去年12月,勞福局局長羅致光透露,當局正就僱員過勞死情況進行研究,同時他指出,勞工處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聚焦研究僱員於工作地點因心血管病或腦血管病病發死亡個案,探討工作時死亡與過勞及其他原因的關係,研究計劃將於2020年年底完成。香港的經濟發展與日、台相若,但相關研究的啟步遠遠落後。政府的消極、懈怠,無疑削弱了勞工的權益保障。政府應盡快參考外國定義為過勞、過勞死訂下標準,完善僱員的福利及補償制度,確保僱員獲得足夠的休息。

盡早釐清過勞的定義、衡量標準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根本。然而,想要更好地減少「過勞」現象,則需要在立法帶頭下,促進社會和商界等方面共同進步。香港在這方面有何缺失和阻礙?請繼續閱讀:【拒絕過勞】打破工時規管迷思 法律必須就位

上文節錄自第168期《香港01》周報(2019年6月24日)《 為誰辛苦為誰忙 打擊職場過勞 法律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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