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涉被盜 損失邊個承擔? 律師:看管理公司監管是否完善

撰文:徐嘉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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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委託管理公司向住戶代收管理費,但管理公司員工涉嫌盜竊340萬元。當中,管理費損失誰屬?執業事務律師梁永鏗指出,若管理公司有制定完善管理及監察系統,便不構成疏失責任,無須為員工錯失負責。

去年10月,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威格斯)所任職的一名翁姓男子涉嫌盜竊青衣海悅花園管理費被捕。

據法團代表律師致函威格斯的內容顯示,法團代表律師指出,威格斯為合約經理人,受託代表法團收取業戶管理費,而公司僱員涉嫌盜竊法團財產,對法團造成刑事侵權行為,認為威格斯有不可逃避的賠償責任,保留一切申索權利。

據法團會議紀錄,威格斯執行董事曾表示,首要釐清涉案金額,才會商討賠償問題。

去年10月,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威格斯)所任職的一名翁姓男子涉嫌盜竊青衣海悅花園管理費被捕。據當時報導涉案實際金額,初步估算達340萬元。不過,實際金額至今仍未確實,《香港01》向警方查詢,警方仍指涉案金額尚待點算。(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律師:視乎「轉承疏忽責任」

管理公司的員工在代收現金管理費期間盜竊,賠償責任誰屬?

執業事務律師梁永鏗指出,管理公司是否須賠償,視乎「轉承疏忽責任」是否存在,即公司是否須負責員工的錯失。他解釋,若然管理公司已制定完善管理及監察系統,便可能沒有疏忽責任,「做哂佢(公司)可以做嘅嘢,而員工做咗好誇張嘅違法行為,喺係安全措施下都預計唔到。」相反,若然管理系統粗疏,又沒有監測措施,管理公司便須直接負責。

他舉例,當現金管理費存入管理公司夾萬後,沒有設置雙重簽名及雙重鎖匙系統,令員工可隨便提取現金,管理公司便須負損失責任,因為管理系統存在失誤。他補充,在轉承責任下,基本上可向公司索償損失,但不是百分百成功。

梁永鏗以巴士司機駕駛途中發生意外為例,指大多控告巴士公司,而非巴士司機本人。(資料圖片)

業界:雙方均要做好風險管理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他認為法團及管理公司雙方均有責任做好風險管理,設有審查措施,盡量減低違規、違法風險。

他舉例,管理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後向業戶發出電腦收據,並透過電腦系統即時匯報收款數字給總公司,總公司每日對比收款數目金額及銀行入帳紀錄,並聘請獨立核數師定期作出內部契核。他又指出,如管理公司證明曾建議取消收取現金管理費等措施,以減低盜竊風險,而法團拒絕,賠償責任便減低。他認為,如管理公司有按照法例及合約規定做足風險管理措施,便有合理抗辯理由。

陳志球又表示,《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公司須在每一季以後的一個月內,完成支出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保存資料六年,而法團需在顯眼處展示。他認為法團有責任定期檢查帳目,如發現數目不妥,可跟進是否有人欠交管理費,並與管理公司保持溝通,避免監守自盜的情況出現,法團如發現管理系統有任何不妥,亦可即時要求更改,以減低風險。

威格斯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收取管理費方式都以方便業主為目的。(資料圖片)

威格斯:以方便業主為目的

對於是否有法律責任賠償,威格斯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收取管理費方式都以方便業主為目的,業主分別可以現金、自動轉帳或支票提交管理費用,所有程序亦予法團批核,鑑於是次事件涉及個別員工是否存在刑事行為,已立刻報警、要求展開調查及核實有關事宜。由於有關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現在任何單方面之武斷臆測及指控極不合適,事件亦已交由律師處理,現階段不宜作出任何評論。此外,《香港01》曾多次透過其管理處及當區區議員聯絡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惟屋苑管理處職員表示,法團主席託屋苑管理處口頭轉達,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交由警方處理,不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