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悅花園管理大混亂 揭管理公司從未向法團交銀行擔保
青衣海悅花園去年十月爆出管理公司職員涉嫌盜竊管理費事件後,多份業主立案法團所發出文件,顯示法團指控管理公司由2017年合約開始至今,仍未能提交銀行擔保文件,但管理公司則指法團從未要求提交。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認為,若管理公司不交擔保金,但法團長時間不追討,是等同默許其行為。執業事務律師梁永鏗認為,雙方行為存在灰色地帶,可提交法庭處理。
據一封本月由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投訴信,顯示在2017年8月,該法團聘請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威格斯)為屋苑管理服務承辦商,其中,雙方簽訂服務合約由2017年9月起生效,為期兩年,服務包括代收管理費及一般費用,並提供每月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
信中亦提及盜竊事件後,法團除指控威格斯至今仍未交代涉事金額及相關帳目外,亦指控威格斯仍未能提交銀行擔保。另一封法團代表律師致函威格斯的內容則顯示,法團指,按雙方簽訂的合約條款,威格斯須在合約展開前,向法團提交不少於或相等於三個月的屋苑管理費收入總和的銀行擔保(Surety Bond),以履行合約承諾,惟法團多番追問下,至今仍未能交出相關文件。
威格斯代表律師覆函予法團,信上提及威格斯指,法團在盜竊事件前,從未曾要求提交銀行擔保的相關文件,認為在「放棄及禁止反言」(waiver or estoppel)下,不承認有任何責任要提交。
律師:提交法庭處理
執業事務律師梁永鏗解釋,「放棄及禁止反言」(waiver or estoppel)即指,如合約上要求管理公司提交擔保,但管理公司一直沒有提交,而法團一直沒有要求下,繼續聘用管理公司服務﹐行為上已等同協議,轄免管理公司不需提交。
梁永鏗指出,現行法例沒有規定管理公司須向法團提交銀行擔保文件或保證金,只視乎雙方簽訂的服務合約內容。他認為,如合約從沒要求管理公司提交銀行擔保,法團不可能在事發後才要求管理公司提交;但如果合約有要求,而法團一直沒有追討,管理公司亦沒有提交,在行為上有灰色地帶,法團及管理公司可提交法庭處理。
業界:雙方亦有責任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他指出要求管理公司提交銀行擔保或保證金,是為證明公司有足夠財務能力提供管理服務,如管理公司沒有履行服務,聘用一方可收取費用或保證金額,但做法在行內不常見。
陳志球認為,相隔一至兩年追討銀行擔保或保證金屬太遲,應在合約開始時便要求提交,如管理公司一直未有提交,法團應在會議上或透過書面文件追討,管理公司亦要交代不交擔保的原因。他表示,若然管理公司長時間沒有提交擔保,法團又不追討,如同默許,亦有損失的責任。
威格斯:重視合約精神
當區區議員張慧晶批評,威格斯未有提交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的造法極不妥當,擔心威格斯為其他屋苑提供管理服務時同樣沒有投放保證金,促請當局多加監管。
威格斯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個別合約爭議已交由律師處理,不宜作出任何評論,但重申十分重視合約精神,所有屋苑管理工作均按照合約處理。另記者曾多次透過其管理處及當區區議員聯絡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惟屋苑管理處職員表示,法團主席託屋苑管理處口頭轉達,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交由警方處理,不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