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失款案|法團可循民事索償 大律師提醒開會不足或遭反申索

撰文:莫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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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並非首次揭發業主立案法團賬目款項被盜,以往亦曾發生有法團主席、核數會計,管理公司董事,甚至銀行職員涉及同類案件,最終身陷囹圄。有大律師表示,法團可以失職為由,透過民事訴訟入稟,向管理公司及涉案職員索償,不過他提醒法團成員若疫情下開會不足、而無法履行職責,則有機會被反申索。

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日前遭物管經理「穿櫃桶底」案,法團經連日翻查賬目,發現疑犯多年來至少挪用半億元公款,包括賬戶現金,並拖欠物業管理費、清潔費,工程費等共逾千萬元費用,部份涉及「大業主」房屋署已支付的公帑。(鄧栢良攝)

法團被內部人員盜竊公款案件時有發生,翻查紀錄,對上一宗最大金額的案件,是深水埗元州街鴻裕大廈的一名女會計員,涉嫌於04年1月至08年4月的四年間,以偽造賬目手法盜走544萬元,最終被判入獄50個月。另一宗較大金額的盜取法團公款案,涉及一名東亞銀行分行經理,於1997至2013年間盜取多名客戶的存款,涉及金額高達6,500萬元,其中一名受害人為麗城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報稱損失高達1,600多萬元,最終被告承認11項盜竊及8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重囚10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有物業管理公司職員監守自盜,只要他涉案被捕後,即使未真正落案審訊定罪,法團有權入稟民事索償,向被告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追討有關款項,不過他提醒疫情肆虐下,法團未必能舉行足夠會議或如期公布財務報表,有機會被物業管理公司以法團司庫或成員失職為由,同時入稟進行反申索,法官一般會將兩案合併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