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失款案|倘無法履行大廈管理 民政局可啟動緊急條文接管法團

撰文:莫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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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明苑目前面對半億元賬戶被虧空,還要應付持續欠款的服務承辦商隨時拉隊走人的危機,翻查法例,若法團已無法履行屋苑日常運作,可根據緊急情況啟用「尚方寶劍」,即《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3章強制性大廈管理條款,由民政事務局或法庭委任適當人選接管法團,全權處理屋苑事務。

大圍居屋富嘉花園於2013年發生天價圍標事件,最終啟用強制性大廈管理條文解散管委會,以及委任沙田區議員衛慶祥擔任法團單一管理人,以召開業主大會決議常規議程,直至選出新一屆管委會委員為止。(林振華攝)

資深持牌管理服務公司營運總監兼西貢區議員柯耀林指,印象中啟用強制性大廈管理條文的例子,應該只有大圍居屋天價圍標事件。大圍富嘉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於2013年通過近億元維修項目,引起小業主不滿,要求解散法團管理委員會,力阻天價工程上馬,惟管委會主席透過私人辭職,拖延召開業主大會,其後業主代表入稟土地審裁處控告法團,至翌年獲判勝訴,由法官啟用有關條款解散管委會,以及委任沙田區議員衛慶祥擔任法團單一管理人,以召開業主大會決議常規議程,直至選出新一屆管委會委員為止。

大圍居屋富嘉花園於2013年發生天價圍標事件,最終啟用強制性大廈管理條文解散管委會,以及委任沙田區議員衛慶祥擔任法團單一管理人,以召開業主大會決議常規議程,直至選出新一屆管委會委員為止。(林振華攝)

柯形容,除了入稟法庭外,民政事務局局長亦可按緊急情況啟動有關條文,一般會委任具名望及一定物業管理知識的社會賢達出任,「當某一個人成為法團單一接管人,就要向物業管理公司落指令,又要與不同承辦商交手,維持日常運作,無一定資歷壓唔住場。」

他又指,隨着過往經常發生業主立案法團內部人員盜公款案後,法團處理賬戶已較之前謹慎,以將軍澳屋苑廣明苑為例,法團賬戶會分AB兩組成員,每組隨機三揀二,合共4人簽署才能提出款項,減低有人監守自盜的可能性,而銀行為確保萬無一失,每當有巨額支賬,除要求提供相關會議紀錄證明,職員會致電法團主席及成員確認有其事,「你講緊偷幾千萬元,就算以年計,每月都要幾百萬元,無理由法團成員唔知件事。」故此他認為涉案疑犯能夠透過完美無暇的虛假文件及單據暪天過海,完美欺騙銀行、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是幾近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