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垃圾槽│區議員關注兩類屋邨槽口有否違例 房署:無備存資料

撰文:區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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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過去十一年來發生至少五宗清潔工誤墮垃圾槽意外,釀成三死兩傷,香港01更揭發有出售屋邨仍未作出改善槽口設計,葵青區議員關注全葵青區內公共屋邨,包括居屋、出售公屋及租置公屋,有否存在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過大垃圾槽口設計。房署回應指,目前已完成葵青區所有公共屋邨優化垃圾槽工程,但以沒有備存資料為由,未能提供租置公屋或居屋的相關統計數據。

葵青區議員周偉雄表示,過去十一年來,由房委會發展的居屋、出售公屋或租置公屋,均曾發生清潔工誤墮垃圾槽意外,五宗意外中導致三人死亡,意外主因與槽口設計過大、地台太斜有關。

周援引1976年《建築物條例》中規定垃圾槽口尺吋不得超過250毫米乘350毫米,然而仍有部分公屋尺吋超過有關規定,而外判清潔承辦商不能改動垃圾房的裝置及設計,增加工人容易滑入垃圾槽內受傷的風險。他要求房署提供葵青區公共屋邨、租置屋邨、居屋垃圾槽是否悉數符合《建築物條例》規定的資料,而大元邨垃圾槽奪命事故發生後,房署進行優化工程後,有否發現區內屋邨的垃圾槽仍未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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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回應房委會已於2011年起在轄下公共屋邨進行優化垃圾槽工程,目前已完成相關工程,包括收窄槽口以及加設固定擋板等。署方又稱會派人定期巡查及維修邨內的垃圾槽設施,若發現破損情況,會安排人員進行維修及更換,並不時向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有關垃圾槽工作安全指引,提醒公司確保僱員遵照安全工作守則。另外,承辦商所聘請的安全主任須監管屋邨清潔工作的安全事宜,並向屋邨經理匯報。屋邨職員會密切監察承辦商的工作表現,留意垃圾槽使用情況。

至於隸屬租者置其屋的屋邨及居屋屋苑,署方指業主及管理公司須按照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為屋邨的公用地方和設施執行管理及維修改善工作,當中包括垃圾槽改善措施,署方稱並無備存相關屋邨及屋苑垃圾槽的資料。

香港01今年2月巡查過去11年來全港發生過清潔工墮垃圾槽的大廈,揭發當中長安邨及山景邨在大元邨奪命意外後,沒有跟從死因裁判官報告改細槽口設計,懷疑違反槽口尺寸不能大於350毫米乘250毫米的法例,而兩邨同屬出售屋邨,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設施改善工程。

勞工處早前回覆指已向七條屋邨的物業管理公司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使用該屋邨內的垃圾槽進行運送垃圾工作,直至信納他們已採取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恢復使用該等垃圾槽,當中包括早前發生奪命垃圾槽意外的山景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