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景邨垃圾槽殺人 監管責任誰屬 房署屋宇署獨立審查組互推搪
1月22日,屯門山景邨發生58歲清潔工墮垃圾槽身亡事故,事後因揭發槽口尺寸不符屋宇署的《建築物條例》標準,被勞工處發出「停槽令」,至目前仍未撤銷。《香港01》分別向房屋署、屋宇署及運房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查詢,三方均表示非負責監督槽口設計的部門,令該邨的被封的垃圾槽口重開遙遙無期。
有關注清潔工權益的藝術家表示,獨立審查組在監管垃圾槽口的尺寸一事上責無旁貸,認為目前單靠勞工處巡查,必定有漏網之魚,促請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工作,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山景邨奪命事故發生後,《香港01》曾巡查11年來5個墮槽意外現場,揭發兩個出售屋邨的槽口尺寸不符屋宇署標準。而勞工處事後亦先後進行兩輪針對垃圾槽安全的巡查執法行動,派員巡查在勞工處紀錄有可能尚未完成改裝工程的94個屋苑,向仍然使用未符合標準垃圾槽的42個屋苑(當中包括正進行但尚未完成改裝工程的屋苑)的相關持責者,針對相關未完成改裝工程的座數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即「停槽令」),停止其使用垃圾槽進行運送垃圾工作,直至處方信納他們已採取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恢復使用該等垃圾槽,以保障受僱清潔工的安全。兩輪巡查執法行動已於上月5日完成,截至上月15日,尚有19個屋苑的相關座數的「暫時停工通知書」未獲撤銷。
42個違例屋苑中,包括發生奪命意外的山景邨。《香港01》記者昨日(14日)到山景邨巡視,發現邨內部份大廈貼上通告,指禁止使用垃圾桶,直至另行通知。有在現場工作的清潔工亦表示,不知何時才可再使用垃圾槽。
房屋署:出售屋邨設施由法團負責
《香港01》早前就垃圾槽口設計一事向房屋署查詢,署方指由於山景邨屬出售屋邨,屋苑設施問題均由法團負責。記者其後再向訂立槽口尺寸規例的屋宇署查詢,署方回覆指,根據《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第123H章),建築物內設置的垃圾槽漏斗口須設有尺寸不少於250毫米x 150毫米、亦不多於350毫米x250毫米的淨開口,而有關規定早於1960年生效。
屋宇署:獨立調查組負責監管相關樓宇問題
但當被問及是否有積極跟進槽口尺寸不合標準的屋苑,屋宇署則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1)條,由房委會負責興建的公共房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屋苑,獲豁免受《建築物條例》的規管,故不屬於屋宇署的規管範疇。屋宇署又指,隸屬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已獲屋宇署署長授權,對房委會已出售的物業,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監管及處理相關樓宇問題。
屋宇署回覆中提及的獨立審查組,於2000年11月成立,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推行的其中一項優質房屋措施。該組參照《建築物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監管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由2001年2月起,獨立審查組開始監督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自2000年5月以來核准的新發展工程項目;2003年4月,由房委會發展的現存樓宇也一併納入樓宇監管。至2015年6月1日,獨立審查組脫離房委會/房屋署架構,直接隸屬於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
資料顯示山景邨屬《建築物條例》適用屋邨
而該組的工作範圍,除了對房委會轄下樓宇作行政監管外,亦包括行使屋宇署署長轉授的權力,對部份或全部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屋邨和屋苑之內的房委會轄下樓宇及前房委會樓宇,執行法定監管。而屋宇署則會借調高級專業主任級人員到獨立審查組工作,提供專業意見。如有房委會的建築工程項目表示差劣,除了房委會/房屋署根據合約管理和名冊管理的規定作出懲處外,獨立審查組也可把個案轉介屋宇署,以便讓署方考慮採取紀律行動。
獨立審查組:該邨出售前屬房委會土地 不受規限
在獨立審查組網頁中,列出《建築物條例》適用的屋邨及屋苑設施對照清單,當中該條例適用的屋苑包括槽口尺寸違規的山景邨。獨立審查組卻回覆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1)條,歸屬房委會的任何土地上的建築物獲轄免受該例條文所規限。該組強調,雖然上述提及的屋苑及屋邨均屬於出售或分拆出售的建築物,但它們於出售前或分拆出售前(包括建造期間),均歸屬房委會土地上而不受該例規限,故有關垃圾槽的建造設計並不涉及是否符合該例的問題。
關注清潔工權益問題的藝術家程展緯認為獨立審查組在監管槽口設計上責無旁貸,「獨立審查組白紙黑字講明要跟建築物條例進行監管,這是屋宇署下放的權力。」他認為在出售屋苑時,必須得知《建築物條例》是否連同豁免權一併交予法團,「舉例指,山景邨建於1982年,而有關條例的規定早於1960年生效,理應受規管,如列表上沒有寫明這條邨有豁免權,槽口便應按條例列明的尺寸設計」。程展緯指,獨立審查組於2010年成立,承諾根據《建築物條例》監管公屋及居屋設施,即使其後房屋署將山景邨賣出,條例對該屋苑理應繼續有效,「如果寫明了沒有豁免權,寫明要跟,獨立審查組說有關垃圾槽的建造設計並不涉及是否符合該例的問題,是很不公平的。」他認為目前單靠勞工處巡查方式,必定有漏網之魚,促請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工作,避免悲劇再次發生。至於山景邨居民組織「山景新氣象」表示,邨內僅出售四成單位,故房署仍然是「大業主」,認為如屋邨的設施不符標準,而法團又不作為,房署便應作出監督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