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伴侶非法律上婚姻確認者 享配偶權利時難百分百合法
藝人王賢誌近日發現同性婚姻伴侶可合併報稅一事,引起迴響,他形容很多人不知道《稅務條例》已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亦指因政府未完全承認同性婚姻,同性配偶在不少法律文件上被逼填上「單身」狀態。一直推動香港性別與性傾向平等的組織女角平權協作組表示,雖然同性同居伴侶在某程度上能享有配偶的權利及保障,但由於法例上沒有寫明是婚姻確認者,同性伴侶不論已婚與否,在享有這些「權利」時也未必是百分百合法。
女角平權協作組主席Joe表示,本港有部分法例條文涵蓋同性伴侶的權利或保障,但使用的字眼是「同居同性伴侶」,並無完全承認同性婚姻。例如《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中,同居關係的釋義其中一項,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在家暴範圍內,同性同居伴侶似是有保障。2015年,立法會三讀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草案接納了時任工黨議員何秀蘭於審議階段提出的建議,擴大條例中涵蓋的「家人定義」,令同居的同性伴侶亦被包括在內,使他們可在日後為其伴侶作出醫療決定,但若有兩名家人同時作出不同決定時,委員會的報告只說明讓他們之間慢慢商討,或在緊急時由醫生作出專業的判斷,未有為此情況提供解決方案。
此外,就處置下葬於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骨灰而言,只要前提是伴侶一起生活至少兩年,不論異性或同性的同居關係亦會被法律承認。同樣,但若死者家人如父母或兄弟姊妹與同性伴侶意見不同時,便是由親屬優先決定,Joe形容,「即使作為同居伴侶也不可以搶去最後決定權」。
生前立遺囑決定財產分配 仍可受伴侶家人法律挑戰
Joe又指,除了同性婚姻未完全合法化,會造成以上不便外,還有分配遺產問題。目前同性婚姻伴侶如希望把財產留下給對方,需生前立下遺囑,否則對方無法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享有伴侶的遺產繼承權。「根據律師意見,就算立了遺囑,若受死者家人法律挑戰,對方也不能是百分百合法遺產繼承者,異性婚姻說寫明了是婚姻確認者,但同性婚姻則沒有寫明」。
本港有數宗與同性伴侶權利有關的重要司法覆核案件。土生土長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與男友在加拿大結婚後,回港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被房委會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至今年3月初,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拒絕該對同性婚姻伴侶申請租住公屋屬違憲行為,房委會將在限期內提出上訴。2019年,一對香港女同志伴侶「MK」爭取同性婚姻或民事締結合法化的司法覆核申請,遭最高法院駁回,目前仍在上訴中。去年6月,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他不滿公務員事務局拒讓其夫享配有公務員配偶福利,稅局亦拒兩人合併報稅。上訴庭一度裁定梁敗訴,梁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最後裁定梁在兩方面均勝訴。稅務局亦已於去年6月10日更新「稅務易」系統,同性婚姻伴侶可合併報稅。2018年,英籍女同志QT遭香港入境處拒絕受養人簽證申請,其後上訴得直,入境處須支付訟費,QT當時批評政府過去7年拒絕承認她與伴侶的關係,令她猶如二等公民,希望該案能為香港性小眾平權踏前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