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志配偶未能繼承遺產不公 政府:可立遺囑定受益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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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與伴侶在英國倫敦結婚,惟二人關係在港未獲完全承認,若其中一方未立下遺囑下突然離世,對方即無法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享有伴侶的遺產繼承權。男同志認為條例不公,認為不應因伴侶的性取向而受到不同等的待遇,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2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惟政府代表反駁稱,所有市民均可透過定立遺囑自由分配其遺產,有關權利不受性傾向所限,又指現行《婚姻條例》雖帶歧視成份,但並非違法。法官押後裁決。

申請人的伴侶李亦豪(右二)亦有到庭聽審。(李慧娜攝)

擔心先離世丈夫無權繼承遺產

申請人吳翰林,答辯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吳與其伴侶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但同性伴侶在香港的法律上並未視為其「配偶」,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他與同性配偶的婚姻不被認可,擔心若他較丈夫先離世,而他未有立下遺囑,其伴侶將無法以「配偶」身份繼承財產。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吳與伴侶於英國結婚後,他在普通法下有責任供養對方,而其伴侶亦可透過本港《贍養令條例》要求他履行供養責任,二人的婚姻與在本地結締的婚姻相似。

同性伴侶應享異性伴侶同樣保障

律師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是基於無遺囑者預設的分配意向而定立,看不到有理由指同性伴侶會不希望將遺產優先分配予仍在世的同性伴侶,有關意向不應因伴侶的性向而有所不同,認為無論同性或異性伴侶,都應享有同樣的保障,同性伴侶不應因性別而獲較少的保障。

伴侶需履行道德責任

再者,條例不單為滿足供養伴侶的法律責任,更是履行道德責任,正如條例在1995年進行了修訂,條例不單止保障締結的婚姻關係,更擴展至無遺囑者的受養人,有關修訂保障了同居多年但沒有正式結婚的伴侶。

《婚姻條例》帶歧視但合法

律政司的代表則反駁稱,若有人希望自由分配遺產,可以訂立遺囑定下指定受益人,而遺囑及財產繼承的條例並沒有任何性向限制,每人均有權透過遺囑分配遺產,吳與其伴侶跟其他異性伴侶一樣擁有該權利。另外,律師亦指,現時做法為保障傳統婚姻及傳統家庭的組成,他承認雖然《婚姻條例》帶歧視成份,但屬合法。

申請人的律師則回道,市民或有各種原因未立遺囑,如認為律師費太貴、年紀尚輕等等,立遺囑無改《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涉的嚴重歧視,同性伴侶需要證明自己在經濟上依賴無遺囑者,才可以獲分配遺產。

案件編號:HCAL3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