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門公園】康文署停收自娛區申請 街坊用家失正經表演場地
屯門公園大媽歌舞擾民十數載,街坊、網民忍無可忍下自發搞遊行、巡查。公園今日暫不見大媽蹤影,街坊取得小成功。同時區議會通過取消自娛區,康文署亦響應即時停止自娛區申請。自娛區用家斥在園內四處擺檔的大媽令公園烏煙瘴氣,贊成年輕人趕走大媽,還街坊清幽環境。但對自娛區被取消感惋惜,因街坊經申請及抽籤後取得自娛區使用牌照,「正經表演者」可在康文署監管下,以恰當音量表演,娛己娛人,不收小費,日後卻恐要在家唱歌。
居住屯門友愛邨38年、擔任互助委會委員已有十屆的英姐,不時向康文署抽籤使用自娛區,邀請琴師及數名表演者一同演唱,她表明不主張取消自娛區。因自娛區由康文署管理,器材由署方提供,音量受制,並非噪音源頭。而且她持有康文署發出的認可牌照,為「合法化」表演,不會收受利益,「如果收利是會沒收牌照。」
在屯門公園駐唱十數載,英姐見證公園由街坊歌藝表演免費娛樂退休人士,變成內地大媽高歌熱舞賺錢、阿伯縱慾之地,英姐直斥政府放任新移民來港是元兇之一,「政府成日批埋啲中國大媽落嚟,尤其是個啲湖南妹最窮困,雄心勃勃,最慘係啲十蚊、二十蚊都要,變咗唔得娛樂大家,變咗係個個都係攞錢。」
屯門公園淪為烏煙瘴氣的地方,街坊行過路過也要擔心被趕。英姐將在屯門公園隨處表演的女子稱為「大媽檔」,批評檔口阻路,她拿餸菜走過時,竟被觀賞大媽的阿伯喝斥﹕「阻住我聽歌!」英姐心感鬱結,反駁指﹕「阻住𥄫女咋?」她認為欣賞歌樂者,理應是安坐而靜聽,但大媽歌聲震耳欲聾,「聽埋啲死人大陸歌,都唔得共鳴嘅!」
屯門公園噪音問題煩足十六年,更演變成賣弄歌舞取酬,康文署無能為力,最終在年輕人先遊行後暢遊的兩次光復屯門公園行動下,得以回復片刻清幽,今日亦再不見大媽檔。英姐大讚後生仔有所作為,「康文署無力,我依家贊成班後生仔,一次搞掂晒佢,依家耳根清靜。」
同樣是自娛區「牌主」的香港人茵姐,在屯門公園唱歌十多年,早年因聲浪擾民而被街坊投訴,後來她與時任「屯門公園問題工作小組」召集人陳樹英商量後,成立「自娛區」,透過康文署取得使用自娛區的牌照,一向正經表演,沒收取利是。
如今自娛區將取消,茵姐嘆稱一刀切,「我哋係正經人,連我哋都剝削!」她指屯門公園內良莠不齊,有女子表演傷風敗俗,她亦看不過眼,也曾叫老翁勿給利是,認同應該拘捕及檢控這些大媽,但不應趕絕在自娛區的正經的表演者。
自娛區成立十三年,供進行已登記和不使用擴音器的曲藝活動,並在康文署的監測下進行,如今康文署停止接收申請,一些拒絕被當作大媽、自稱「正經表演者」的人士,將失去一個表演空間。「我向天發誓,我冇收過錢!」在自娛區唱歌兩、三年的周女士說。
她指自娛區需向康文署申請及抽籤,是合法表演,而她憑歌寄意,抒發情緒,令身心健康,也讓一眾退休人士有些娛樂。她亦堅拒收取利是,即使表演時有觀眾送上利是,她會禮貌地收下,在表演結束後立即歸還,並向觀眾稱﹕「你唔好畀我呀,你唔好咁蠢,你要睇就睇,我只係娛樂,我(唱歌)開心咋。」
她認同一些在自娛區外的大媽檔,雖然歌舞了得,但噪音擾民,應該要趕走。但對於自娛區被牽連,令康文署決定停止接受自娛區申請感到失望,日後或要「好似傻婆向屋企唱下囉,氣氛唔同啲嘅。」
來自將軍澳區梁先生前來屯門探朋友,順道到屯門公園視察有無大媽唱歌,坦言如果遇到在自娛區以外地方的大媽時會友善勸喻。對於區議會取消自娛區,他應該成效不大,治標不治本,「自娛區(的由來),本身係表演者唱開,畀一個地方安置佢哋,令佢哋唔咁直接影響民居。」他認為真正需要解決的,是一些非常低質素、影響民居的表演者,而非取消自娛區,「有啲粵曲發燒友,真正唱歌、有質素嘅表演者,因為佢哋(大媽)而影響熱愛音樂嘅人,扼殺佢哋嘅活動空間(自娛區)。」他認為康文署執法固然重要,但政策上審視街頭表演者發牌制度會更為有效。
記者過往觀察所得,自娛區內會有老翁彈奏樂器、女士唱歌,設有座椅予街坊欣賞表演。不過,不少大媽不受自娛區抽籤發牌所限,在園內其他地方擺檔,例如在湖邊、吸煙區等,以擴音器唱歌,噪音擾民。一般情況下,市民在公園內彈奏樂器或唱歌自娛而未有對其他場地使用人士造成滋擾,公園的管理人員不會作出干預。若聲浪過大又不聽勸喻時,康文署可考慮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向製造噪音的違規人士作出檢控,但要有控方證人及取得足夠證據。由於檢控困難,康文署今年五月在立法會上指,過去三年,只有兩宗成功在屯門公園進行檢控的個案。
至於屯門公園自娛區過去三年間,康文署共接獲1,195宗申請,大部分獲批。如今,屯門區議會為處理噪音問題,今日通過取消由2006年設立的自娛區。而康文署回覆指,該署尊重屯門區議會的議決及積極作出跟進,現已即時停止接受使用自娛區的新申請。而早前已獲批核在九月或之前使用自娛區的139宗申請則不受影響。康文署會繼續密切監察在自娛區外的曲藝活動,並會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繫和加強合作,若發現違規行為時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以維持場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