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我主場.大角咀】授權票變種票的一線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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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授權票,原意本為方便業主、讓業主能盡量行使權利,但很多時卻淪為某些不良法團濫用的工具,以致有法團竟然可以延任超過十年。政府作為業主立案法團制度的制定者,必須擔起教育法團委員及業主妥善運用授權票的責任。

文:伍僥敏(公民黨大角咀地區發展主任)

自從1993年《建築物管理條例》訂立以來,迄今香港有超過10,000個業主立案法團。儘管條例對法團運作有多方面的規範,但實際執行起時,卻不難發現常有鑽法律空子的情況。

今年一月,長安邨成功撤換舊法團。(資料圖片/何潔泓攝)

以筆者做地區工作的大角咀為例,區內不少大廈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筆者就經常接獲業主或法團管委會求助。當中不乏業主不滿法團管理,卻無法改選法團,而其中一大問題即源於授權票。

設立授權票,原意是希望盡量讓無法參與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授權予一名可靠的朋友代其參與業主大會,並行使投票權。可惜這個本為方便業主、讓業主能盡量行使權利的制度,很多時卻淪為某些不良法團濫用的工具。

求助的市民常告訴筆者說不少業主並不滿意現屆法團的管理方式,但無奈每次業主大會選舉也未能擊敗相關法團,以致有法團竟然可以延任超過十年。

或許有人會質疑,假若業主真的如此不滿,為何未能成功換人?事實上,大部分業主實在不太關心大廈事務,又盲目相信法團委員,故往往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把自己的授權票交予法團委員。

小業主們為對抗舊法團,不時翻閱大量文件。(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一個常見的實例,是法團主席要求一名長者把授權票交予他,長者連授權票是甚麼都不知道,主席就着她在授權書上簽名。長者覺得自己與主席是多年鄰居,便把授權票給了他。

這個做法在人情上固然說得過去,但道理上卻說不通。因為授權票是授權任何第三者代表業主出席會議和投票,當「獲授權人」出席會議並獲發選票後,即擁有絕對自由的投票意志,不受原業主的立場影響。

即是說,「獲授權人」彷彿手持一張業主發出的空頭支票進入會議場地,就算「獲授權人」投票違反原業主的意願,原業主亦不能追究。何況投票過程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就算想追究也難以稽查。如此,授權票很容易淪為變相的「種票」。

當然,法例無法要求法團委員必須向業主清楚解釋何謂授權票,或說明該授權票在某次業主大會中將會就甚麼事項投票;法例也無法強迫業主必須知悉業主大會的議程是甚麼,確定應贊成或反對後,才能把授權票交予其他人。

然而,這些法例無法規管的範圍,正是一個良好選舉必要的操守。筆者作為尤其關心法團事務的地區工作者,固然會盡力告知法團委員及業主如何正確使用授權票;但政府作為業主立案法團制度的制定者,更務必擔起教育法團委員及業主妥善運用授權票的責任。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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