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打擊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 9月票控16人共罰8萬元
撰文:洪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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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8月1日生效,漁護署加強巡邏和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餵飼野生動物及野鴿,曾票控16名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的人,以每張5,000元定額罰款計算,共罰8萬元。漁護署發言人表示餵飼野生動物和野鴿對動物本身,以至環境及公共衞生都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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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條例》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10萬元及監禁一年、引入5,000元定額罰款,以及擴大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等。執法人員9月1日起對違反禁餵規定的人士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最新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及野鴿的規定適用於全港所有地方,包括私人地方或處所。漁護署根據情報和舉報,加派人手加強巡查全港不同地方,特別是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並按情況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涵蓋周末、公眾假期及非恆常辦公時間。此外,漁護署已與食環署、康文署和房署成立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並已多次聯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餵飼活動。
自8月1日至昨日(10月1日),漁護署和相關部門於不同地方,包括一些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例如元朗明渠、港鐵坑口站附近、金山郊野公園及獅子山郊野公園等,共向39名非法餵飼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有19人非法餵飼猴子,有4人非法餵飼野豬,有16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餵飼野生動物和野鴿對動物本身,以至環境及公共衞生都帶來負面影響,包括使動物變得依賴人類餵飼和在民居附近聚集,繼而對市民造成滋擾,並增加傳播疾病的風險;而餵飼活動所留下的食物餘渣亦會造成環境衞生問題。
市民如懷疑有人進行非法餵飼活動,可致電1823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