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支持修訂 建議列明填海定義

撰文:何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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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經諮詢公眾後,最新調整部份建議包括,建議把規範大型填海機制寫入條例,以及豁免便利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加入3個新類別,以及為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加入最多8年總時限等。當局計劃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出條例修訂草案。

海濱事務委員會今日(26日)舉行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備工作進展會議,大部分成員均支持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有成員認為可在條例中更清晰列明填海的定義。

海濱事務委員會今日舉行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備工作進展會議。(何倩瑜攝)

海濱事務委員會今日舉行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備工作進展會議,會議頭半段重溫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最新調整部份。

在及後的發言環節,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逐一進行發言,大部分成員均對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的最新調整表示支持。下任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文堯在會上表示,最新優化可對症下藥,「處理咗零丁嘅地方」,對修訂感欣慰。

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逐一進行發言,大部分成員均對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的最新調整表示支持。(何倩瑜攝)

香港建築師學會本地事務部主席解端泰則表示,希望在條例中可加入填海的定義,因很多項目上經常遇到法律界對填海的定義未必清晰,「法律界會以最惡劣的情況去理解呢條條例,例如一條橋個陰影喺個海上面都會被定義為填海,因為個陰影係permanent(永久的)」,因此有需要對填海的定義作出清晰且明確的解釋,「避免法律界嘅朋友喺度估,喺啲字眼上面鑽空子。」

香港城市設計學會陳祖聲則認為,如海濱事務委員會在修例上有擔任任何角色,應在草擬上例明,才遞上予財政司司長以及行政長官;在未來如要在海港改工程-14類構築物、設施或裝置中,作任何增加或減少,進行的程序應列明是否需要海濱事務委員會的諮詢。

對於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工程時限為七年,陳祖聲指,在執行上可能會遇到問題,「如果有列明年限,但措施唔flexible(彈性)嘅,啲工程好多時因各種原因而爛尾,甚至因不可抗力未能完成」,他認為設立年限就要講明做不到的後果或罰則。

▼3月21日 政府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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