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張駿邦|鄧桂思案:刑事標準需要清晰
本身為乙型肝炎帶病毒者的鄧桂思(下稱「鄧」),於2017年1月因「甲型免疫球蛋白腎病」到公立醫院覆診。經專科醫生(下稱「醫生甲」)診斷後,決定向她處方高劑量類固醇藥物,可是,醫生甲卻未有因應她為乙型肝炎帶病毒者而同時向她處方抗乙肝病毒藥物以預防乙肝病發。同年2月,當鄧覆診時卻由另一公立專科醫生應診(下稱「醫生乙」),據報道稱當時未見其服用抗病毒藥物,故假定之前診治的醫生甲判斷不用開藥,故同樣沒有處方抗乙肝病毒藥物。鄧其後於4月出現急性肝衰竭,雖曾兩度換肝,惟最終於同年8月不治。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就事故展開調查,認為事故是由於專科醫生工作量高,形成要盡快處理病人診症的心態,以致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遺忘同時處方抗病毒藥物。醫生甲和乙均屬初犯及承認錯誤,故最後被裁定兩人專業失當罪成,分別判停牌5個月、緩刑3年及判停牌3個月、緩刑18個月。
來稿作者:李浩然、張駿邦
事隔6年後,醫生甲和乙遂各被控一項誤殺罪,事件引起各界關注。香港醫學會更發出聲明,表示非常關注有醫生因醫療事故而被控「誤殺」,特別是對於醫生在診治病人時所牽涉的刑事責任。
起訴失職醫生的意義和目的
醫療事故是指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或標準、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操作的醫療行為而導致就診者的身體或精神的損害,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因此,醫療事故往往涉及到專業層面,需要由相關的專業機構如醫委會作調查。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醫委會獲賦予權力處理本港執業醫生的註冊和紀律規管事宜,其中較為廣為人知的工作就是處理本地醫生失德或醫療事故的投訴,並會就事件作出紀律研訊和裁決,以既定機制對醫生進行紀律處分,從而建立及秉持醫生崇高的專業標準。近年涉及公立醫院的嚴重醫療失誤事故中,雖有涉事醫生接受醫委會紀律聆訊,並獲施加永久除牌、停牌等不同程度處分,但鮮有需負刑事責任。誠然,並非所有醫療事故也不會構成刑事罪行而只能讓醫委會處理,對於極度惡劣的醫療行為,單純的永久除牌有時候並不足以反映事情的嚴重性,亦不足以向其他執業者發出阻嚇性信息。無可否認,向受害者、其家屬以及公眾作出交代也是刑事調查的一個重要目的。
事實上,刑事檢控的目的,並非為求對被告人定罪,而是要將從調查中與所指稱罪行相關的可信證據公開展示,從而讓法院依據相關法律作出判決,達到毋枉毋縱,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然而提出刑事檢控與否,並非單純從證據層面作出判斷,律政司也需從公眾利益角度考慮是否應該繼續提出檢控,每一個案件也需要獨立評估,在秉行公義的路上,不單要不偏不倚、也需無畏無懼。在彰顯法治精神和社會公義與保障市民大眾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間作出理性的平衡。
罪責相符原則
疏忽致人命傷亡事故理應進行深入調查並作出相關懲處,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回顧本港案例,醫生被控誤殺均是由於作出一些非常魯莽、不合符常規及非常危險的行為,近年較令人印象深刻的包括拉丁舞老師抽脂後死亡個案及醫療集團毒血針事件,有關醫生經醫委會調查後被裁定專業失當罪成,分別判永久除牌及停牌5年。而涉鄧案件的醫生甲與乙則分別被判停牌5個月及停牌3個月,並可緩刑,由此可見經醫委會的專業判斷,認為涉鄧案中兩位醫生的專業失當程度明顯較上述兩宗同樣被控誤殺的醫療事故情節為輕。
再者,有公立醫院醫生於2007年為病人打血癌針時卻錯誤地將需作靜脈注射的化療藥物注入病人的脊髓導致病人死亡,經醫委會調查後裁定專業失當罪成,判停牌2年。至於另一宗於2011年發生在九龍醫院的「紗布封喉」嚴重醫療事故,73歲老翁疑因協助呼吸的氣管造口被密封窒息致死,經醫委會調查後相關醫生被裁定專業失當罪成,被判處停牌6個月。縱觀兩案的判刑均較涉鄧案的醫生為重,由此反映根據醫委會的專業判斷,必然認為上述兩案所涉及的醫療失當程度皆較鄧案的為重,可是當局卻沒有對其作出刑事檢控。由此可見,檢控的標準目前並未清晰,難為公眾釋除疑慮,宜有更明確的解說。
公權力的應用
回顧近年另一宗發生在2012年涉及疏忽致人命傷亡的嚴重事故-「香港南丫海難」,事發於當年國慶煙花匯演開始前約半小時,「南丫四號」遊艇載著124名乘客前往維港計劃欣賞國慶煙花途中,於南丫島北面榕樹灣對開,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擊。「南丫四號」下層兩個船艙被撞穿,海水湧入,不足兩分鐘,船尾已下沉至海床。事故造成39人,包括8名小童死亡,92人受傷,是香港近50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經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後,肇事「海泰號」船長被起訴並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被判囚8年;而「南丫四號」船長亦被起訴及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被判囚9個月;至於兩名海事處人員因檢查救生衣失當,致「南丫四號」上並無任何小童救生衣,分別判囚15和16個月。然而調查報告卻揭示海事處以往檢驗「南丫四號」時曾出現嚴重疏忽,並無發現船隻未有如圖則所示安裝水密門,以致發生事故後船隻於兩分鐘內極速下沉,促成多人死傷的悲劇,惟至今被起訴的四人均與這些嚴重魯莽疏忽的環節無關,更遑論理應面對被起訴誤殺罪的處理。
於2014年運輸及房屋局亦就此進行了海事處的內部調查,但829頁的報告內容只公開了32頁予公眾,當中列出17名海事處職員行為不當,包括4名已退休人員,13名為退休人員中,有2人為首長級官員;報告僅僅建議對其中7人展開紀律程序,6人警告處分。對於有聲音要求公開報告和刑事調查海事處,政府最後卻認為若在這階段公開這些內容,可能影響日後的刑事調查及刑事程序,然而最終律政司亦決定不再就事件對任何人或公司提出檢控,政府也沒有完整公開相關的報告。以此比較鄧案,難免會令人產生一些聯想。
合情合理
參考1998年的胡仙案中,廉政公署拘捕星島集團3名時任或前任行政人員,指控他們誇大《英文虎報》和《星期日英文虎報》的發行量,串謀詐騙廣告客戶,而星島集團主席兼大股東胡仙女士被當局認定是串謀者,但考慮到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集團的2000多名員工可能會失業,當局因而以公眾利益理由決定不予起訴。而涉鄧的事故於2017年發生,醫委會亦推斷意外是由於專科醫生工作量高,形成要盡快處理病人診症的心態而出現「開漏藥」的錯誤。
眾所周知,本港公立醫院醫生工作壓力大及工時長的問題從未得到解決,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在2019年上半年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逾500名正接受或新近完成專科培訓的本地年輕醫生中,超過70%出現工作過度勞累的情況,逾20%受訪醫生更出現抑鬱問題。醫護人員如果長期過勞,加上刑事責任標準未明,容易增加醫生和護士承受的壓力,打擊服務社會的士氣,無疑是在現已承受巨大壓力的公共醫療系統雪上加霜,加速公共醫療系統的人員流失。前線醫生為避免負上刑事責任,可能會採取自我保護的「防禦性醫療決策」,放棄最佳的和能給予病人最大利益的治療方案,以保守或反復診斷及檢查作為診治手段,導致決策延誤,甚至削足就履地避免向患者提供較高風險的治療,長遠必然影響香港的醫療服務質素,導致惡性循環。對於這問題,也可能是公眾利益層面需要謹慎處理的因素。
結語
本文並不企圖評論醫生甲和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相關部門又應否對其作出追究。現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任何武斷的臆測,對任何一方也會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然而,如上文所述,為何這一宗醫療事故會演變為誤殺案件,是需要說清楚當中的刑事標準的。
事件已經發生了6年,警方理應作出了深入的調查,也相信有關當局亦掌握了必須和有力的證據才決定提出是次檢控。「公義不單要被履行,還必須讓公眾看見被履行」。本文闡述了社會對鄧案可能會產生的爭議,包括對醫療失誤作出檢控之準則、目的、以至對醫療系統可能造成的衝擊,相關的信息和解說,實在是有利於釋除社會上的疑惑和迴響,避免事件在業界進一步發酵,長遠影響公共醫療服務質素和病人的根本利益。
作者李浩然博士是香港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基金會會長,張駿邦是基本法基金會研究員。文章的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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