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亞洲同志平權的發展:平等與尊嚴的雙軌推進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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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林詠茵

亞洲各地在同志平權方面近年來取得了顯著的正面發展。同志平權的進步不僅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更是對社會多元化價值的擁抱。儘管亞洲各地的同志平權法律進程受到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影響,但其核心均聚焦於維護平等原則與個人尊嚴,以及消除不合理的歧視。

台灣泰國同婚合法 日本韓國強調平等

2017年,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與婚姻自由的保障,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制改革。這一司法判決直接促成了台灣在2019年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2023年5月,台灣立法院通過同婚專法修正案,讓同婚伴侶也能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此外,《人工生殖法》的修法議題也成為近期討論的焦點,其中包括是否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以及是否開放代理孕母制度。

2007年,尼泊爾最高法院命令政府終止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並採取措施保障其平等權利。2008年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應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由於尼泊爾政府多次換屆,相關裁決始終未能得到落實。2023年6月,尼泊爾最高法院再次發佈命令,要求政府在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之前設立臨時登記制度,以確保性少數能獲得平等的權利。

相較而言,泰國的婚姻平權進程主要由政府推動,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免受歧視。早於2018年泰國内閣便批准「同性生活伴侶註冊法」,然而該法條經歷國會選舉輪替下未能通過。直至2023年新國會上台後才成功通過婚姻平權的法案,將婚姻制度中的性別措辭改為中性字眼,讓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享有相同的法律權利,包括領養子女、醫療福利、稅務優惠等社會保障。

另一方面,雖然日本目前的法律並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但近七成的地方政府已實施同性伴侶制度,等同是官方承認同性的配偶關係。日本一系列涉及婚姻平權的司法判決,同樣以「平等原則」和「個人尊嚴」為核心法律依據。札幌地方法院認為,不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違反憲法第14條的平等原則,因為性取向是一種不可改變的個人特徵,基於此所作出的差別待遇缺乏合理依據。東京高等法院不僅基於平等權和婚姻自由而認定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的法律違憲,還進一步以人格尊嚴為依據,強調婚姻制度應保障每個人選擇伴侶與共同生活的權利,並敦促國會站在性別平等和個人尊嚴的基礎上,制定相關制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同性伴侶制度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法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相同的法律權益,且日本法院無權推翻現行婚姻法,裁決的影響力仍然有限,而國會對婚姻平權改革的保守態度進一步阻礙了法制化的進程。

部分亞洲地區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同時強調於海外合法登記結婚的同性配偶在政策和權利上不應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2023年,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對於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的承認建立於對平等原則的適用,指出「以性別傾向為由否定本質上相同的事實婚姻的配偶具有被扶養人資格」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2024年7月,韓國最高法院更認定若僅以同性為由排除原告的健保眷屬的資格與福利,既是歧視行為,也嚴重侵犯尊嚴和價值、幸福追求權、隱私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香港仍須完善法律與政策體系

2018年,香港終審法院在QT案中認定認為入境處拒絕向同性婚姻配偶發出受養人簽證申請是基於性取向對同性伴侶進行差別待遇,涉及保障人類尊嚴的核心價值,構成不合理的歧視。隨後於2019年,終審法院在梁鎮罡案中裁定政府拒絕為同性配偶提供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福利和稅務待遇違反平等原則。2024年11月,香港終審法院於同性伴侶的公屋居住權、居屋居住及擁有權,以及遺產繼承權的案件中進一步擴展了同性配偶的權利保障,標誌著平等原則在香港同志平權進程中的重要地位。

韓國和香港法院的裁定不僅為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提供了實質性的保障,也進一步鞏固了兩地作為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然而,兩地的現行法律框架未完全承認同性婚姻,政策制定在部分領域依然仍以異性婚姻作為基礎,存在排他性與結構性歧視,未能全面涵蓋性傾向多元化的需求。未來,兩地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與政策體系,確保每一位市民無論性別或性傾向,都能在法律和制度保障下獲得平等的對待。

民間角色不可或缺 改革步伐取決政府

在推動同志平權的過程中,民間運動和非政府組織同樣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許多亞洲地區的平權進展,除了依賴司法與立法機構的推動外,更離不開基層運動的持續倡議。例如,台灣的婚姻平權進程中,民間團體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彩虹平權大平台」長期透過遊行、請願、教育推廣等行動,將同志平權的議題帶入公共討論,並促使社會逐漸接受多元性別觀念。在泰國,LGBTQ+團體也持續推動平權,透過社交媒體和線下活動凝聚支持者,要求政府推進相關立法。這些民間力量的努力,不僅在政策層面產生了影響,也成為改變社會態度的關鍵推手,讓同志平權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項全社會的文化與價值變革。然而,亞洲地區在推進同志平權的過程中普遍面臨傳統文化與保守價值觀的挑戰。以台灣為例,其能夠率先在亞洲實現同婚合法化,得益於較為開放的社會氛圍以及民間運動的積極推動。

然而,即便如此,台灣的同婚法案在草案制定階段也曾遭遇激烈的社會對抗,最終選擇以「專法」的方式,而非直接修改既有《民法》。傳統婚姻制度以「男女結合」為基礎,這種根深蒂固的社會觀念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許多亞洲國家面臨障礙。例如,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婚姻制度應尊重國家傳統與國民感情,接著作出民主的決定,這種態度反映出民意接受度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大影響。

此外,即便上述地區的司法機構傾向推動同志平權,但實際如何建構和落實制度保障的責任仍主要落在政府和立法機關身上。以香港為例,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雖認定政府有積極義務制定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但未明確同性伴侶權利的範圍與內容。因此,改革的方向與步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決於政府的執行意向與力度。

綜上,上述亞洲地區的同志平權進程很多都通過司法裁決而得到了顯著的進程,展示了司法機構如何以具體案件為切入點,逐步推動制度性變革的能力。特別是在政策制定相對滯後、立法機關未能及時回應社會需求的情境下,法庭通過裁決在保障基本權利和解決社會爭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推動同志平權的關鍵力量。隨著民意接受度的逐步提高,亞洲地區在未來數年內可能迎來更多同志平權的突破。然而,同志平權仍面臨文化保守主義和政治現實的多重阻力,導致平權進程可能因政治博弈而被延宕。此外,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等地因爲宗教文化、保守主義和政治因素等對LGBTQ+群體的壓制仍然十分嚴重,甚至處以嚴苛或極端刑罰,顯示出不同地區在平權進程上的巨大落差。

作者林詠茵是香港教育大學講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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