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探討如何優化動物寄養所規劃與監管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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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鄺卓睿

近日有本地研究機構的報告顯示,過去五年中有新界土地持有人申請將其持有的農地改為臨時動物寄養所,每年平均有約三十宗申請。然而,報告及最新的媒體報導發現,有部分臨時動物寄養所存在違規嫌疑。雖然規劃署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已對部分個案展開調查,並再三強調相關規劃條例允許同一用地作多種用途,因此不能僅憑某幅土地曾用作動物寄養所而現在未作此用途即斷定違反規劃許可,但這樣的解釋並未能消除公眾的疑慮。公眾擔心這種多用途的規劃方式會被不法分子利用,繼續以動物寄養所的名義申請土地使用權,最終進行其他用途,逃避監管。這也凸顯了現行監管措施的不足,亟需改進,以確保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並有效保護環境。

無可否認的是,現行的規劃審核過程顯然過於寬鬆,導致許多不具備運營動物寄養所能力和意圖的申請人得以通過審核。這種寬鬆的審核機制不僅破壞了政策的初衷,還對公共利益和環境造成了潛在的危害。過去六十個規劃許可當中,有超過一半的臨時動物保護中心並未營運,有些甚至將臨時動物寄養所用作貨倉、物流中心或臨時建築物料停放地,這些行為導致不可逆轉的環境污染,引發了對土地用途濫用和現行政策及監管制度重大漏洞的廣泛擔憂。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申請人通過取得動物寄養所的規劃許可,進行非法填土、改變土地用途,甚至將土地轉售謀利,這些行為對農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深遠且惡劣。

在此,筆者想請教,有關負責審批和處理申請的單位是否有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等相關部門了解清楚,本港是否確實有如此龐大的土地需求用作臨時動物保護中心?如果沒有進行這樣的調查和評估,那麼規劃許可的基礎便極其薄弱,極易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如果有進行這樣的調查,那麼審批過程中的其他環節顯然出了問題,導致這些需求未能被真實反映和落實。若確實存在如此龐大的土地需求,審批單位應該具備更嚴格的審核標準和更完善的監管機制,以確保這些土地能夠真正用於動物寄養所,而非被濫用為貨倉、物流中心或其他用途。這包括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運營計劃和資質證明,並對獲批項目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按規劃許可進行運營。

當然,規劃署可以說漁護署並沒有直接的監管責任,或者漁護署所須負上的責任比規劃署還要明顯,又或者是蒐證工作繁複故需時頗長,就算使用航拍機或派員實地考察也未必能夠迅速完成調查工作。漁護署確實在此事上是有責任的,但若細看漁護署的資料,不難發現該署已就動物寄養所的申請和營運制定了多項規定,關鍵在於是否有完全確切執行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申請人或營運者有責任確保有關處所符合其他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例如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等;申請人在牌照批給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動物寄養所業務,並必須時刻遵守經營守則、附加條件和其他相關條件;動物寄養所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持牌人須在牌照到期前至少兩個月內進行續牌申請;除非獲署長書面許可,否則持牌人不得在牌照批給後對基本圍封物、畜舍設施或戶外範圍作出任何重大更改或修改等。至於規劃署,從處理有關土地用途的轉變到調查工作都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指引和規則,包括撤銷有關規劃許可。即使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在處理有關申請時也可以憑常識或所得到的資訊去判斷有關數字的申請是否合理。

然而,即使政府已經制定了這些詳細的規定,卻仍然出現大量動物寄養所並未實際運營的情況,這表明現行的審核和監管機制存在重大漏洞。因此,筆者認為在審核過程中規劃署應與漁護署等相關部門合作,對申請人的背景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資源來運營動物寄養所。政府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運營計劃,包括財務預算、人員配置和動物福利保障措施,確保其能夠長期穩定地提供動物寄養服務。此外,有關單位,尤其是規劃署,應建立定期巡查、抽查和突擊檢查制度,對獲批項目進行實地檢查,確保其按規劃許可進行運營,並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如果規劃署或漁護署發現人手不足而未能進行有效檢查和審批工作,有關部門應考慮增加資源投入,確保有足夠的監管人員進行有效的檢查和監督。政府亦可考慮聘請第三方監管機構,協助進行實地檢查和監督,確保規劃許可得到嚴格執行。此外,筆者建議政府可建立社區參與機制,鼓勵公眾舉報違規行為,並設立獎勵措施,提高公眾參與度。其他技術手段輔助,例如衛星監控、無人機巡查、熱成像技術等,都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和準確性。

總括而言,筆者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正視這些問題,採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確保公共利益和環境的長遠利益,進而有效遏制土地資源濫用行為,保障動物福利,並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政府應加強跨部門協作,引入更多資源和技術手段,確保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以便提升審核嚴謹性,進而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資料平台和公眾監督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在動物寄養所的規劃和運營上達到真正的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讓每一塊土地都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作者鄺卓睿是香港群策匯思常務理事。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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