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效率有助完善法治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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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或參與去年7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的47名人士,今年2月28日被警方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正式起訴。案件最初於3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卻要去到提堂第四天的3月4日才初步處理完保釋事宜,接着又分別於今年5月31日、7月8日、9月23日及本星期一(11月29日)再提訊,至今尚未完成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程序。

最新一次提訊之前,律政司本月中曾以需要翻譯大量文件為由申請押後提訊,但遭法庭拒絕。不過經歷四小時聆訊後,負責的《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仍決定將提訊日押後至明年3月4日,距離初次開審日期已經超過一年。除了14名獲准保釋外出的被告外,其餘33人最短起碼都被還押候審九個多月。

英譯萬頁文件費時失事

「顛覆國家政權」是出自去年7月生效的《港區國安法》新罪行,沒有任何本地案例可以參照,加上「初選」事件案情頗為複雜,控方花費較多功夫處理相關問題絕對可以理解,然而需時接近一年時間,也算得上久。日前控方透露12,000餘頁文件只完成翻譯了約2,000多頁,辯方又稱控方未曾向他們提供具體指控及事實摘要,工作進度無疑太慢。

當然,辯方與法庭始終堅持文件須備有英語謄本一事,本身亦存在着可議之處。羅德泉於反對律政司申請押後提訊時,還刻意補充強調控方即使不能提交經核證的英文謄本,也要預備相關案例解釋法律理據,但事實上今次涉案人士及代表律師絕大部份都是通曉中文粵語,在這情況下還需要浪費時間和公帑資源翻譯大量文件意義有限。

有責披露材料及早審理

雖然被告日後一旦罪成及判囚,還押日數將計算在內。然而,畢竟事前不一定能知道被告罪成與否,盡早審訊、縮減還押日數,始終有其需要。在2019年示威正酣之際,已有聲音擔心法庭能否承受大量工作,如今看來,只怕律政司的行政效率亦應為關注之一。尤其是「初選」案事涉國安大事,虛耗一年卻未真正開審,難言令人滿意。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87條也規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律政司《檢控守則》又明言「控方須把所獲得或已知的相關或可能相關的材料全面和適時向辯方披露……披露材料的責任,在法庭席前由預審一直至刑事法律程序結束為止,都是控方須持續執行的明確責任」,現時控方表現怎麼看來跟此都是存在一定距離。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在社交媒體上發文慨嘆案件「正式審訊仍未召開」一眾被告已被長期關押,經民聯秘書長、前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亦以英語回應稱「這不是我們認識和深愛的香港」。先不論二人所指為何,至少從控方保障審判盡早進行與適時披露材料兩點來說,今日香港暫時恐怕確實差於昔日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