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公署可成「有牙老虎」 「起底」罪要精準打擊
政府於周二(11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打擊「起底」。新增條文將針對「起底」行為,且擴大私隱專員的權力,方向總體可取。惟當局宜考慮明確加入公眾利益或因新聞採訪報道作為抗辯理由,以避免傳媒機構誤墮法網,保障公眾知情權。
反修例風波期間不同陣營更肆意以「起底」攻擊對方,受害者和家人飽受滋擾,甚至幾乎招至財務損失。然而,在此之前,網上「起底」本已嚴重,不時有人被「起底」而受盡網絡和現實社會的欺凌,部分更因不堪壓力而自殘。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因為權力所限,幾乎無能為力。政府遂決定改革私隱條例打擊惡行,期望於本立法年度通過修訂。
現行條例未應所需
目前當局以《私隱條例》第64(2)條打擊「起底」行為,惟其中一個定罪門檻包括被告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資料。由於公署往往難於在網上追查相關資料的來源,遑論證明未經其同意而披露,現行條例難以有效打擊「起底」行為。法庭在去年10月才首次成功依據《私隱條例》把「起底」者定罪判監。
政府建議在《私隱條例》第64條下另立新例,不設上述定罪門檻,但另外增設犯罪意圖,即罔顧或意圖令被「起底」者或家人受威脅、恐嚇或騷擾,以致他們受心理傷害。新條例的最高刑罰與《私隱條例》第64(2)條相同,即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起底」者要負刑責
新條例賦予專員法定權力要求糾正涉及「起底」的內容,做法可取。公署一直被認為是無牙老虎,原因之一就是公署即使發出要求,對方也未必跟從,最明顯例子是公署無權指令社交網絡、網上討論區等平台移除涉及「起底」內容的連結,平台跟從只是基於尊重公署。在新條例下,公署有權向在本地提供服務給本地居民的任何人送達糾正通知兼列明糾正期限,甚至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起底」事件繼續發生,違者即屬犯罪。即使公署的新權力依然未能完全令外國網站刊載「起底」內容下架,但至少能阻止在服務港人的社交媒體廣傳。
另外,新條例賦予公署刑事調查和檢控權,以助搜證和加快處理包括「起底」等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無須轉介警方和律政司。過往政府和部分社會人士一度擔心公署集合調查、執法和檢控權力會欠缺制衡。但如上所言,公署正正因為沒有這些權力而遭受忽視,而且近年涉及警方的私隱案件增多,不論警察是被投訴者還是受害者,警方的調查結果也較難令外界信服,例如早前有警員公開展示記者身份證,上任私隱專員黃繼兒曾直言公署難以追究。政府現時一改取態,令公署成為「有牙老虎」,有望增加市民對政府保障私隱的信心。
應保障媒體採訪發布
公署獲更大權力,責任亦更重大。一方面公署要善用法定權力令「起底」者繩之於法,另一方面,公署要平衡私隱保障和資訊流通。採訪權當然不是絕對,但記者經常從查冊等門路搜集和報道個別人物的資料,目的不是要人身攻擊,而是揭發不公義事件,改善民生,但報道若果導致當事人心理受傷,記者應否因此負上刑事責任,值得商榷。
縱然公署早前回應查冊無違反《私隱條例》,又指「相信政府會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及提供公司登記冊查冊服務之間取得平衡」,但並無明確指出披露查冊內容有否構成「起底」。港台前編導蔡玉玲因為查冊而被判有罪,已令媒體增加戒心。當新條例獲通過,如無適當豁免,採訪工作將面臨更多法律風險。因此,公署可建議、政府亦宜考慮在條例指明,新聞採訪報道或公眾利益可成披露個人資料的理由,面對違反《私隱條例》審訊時亦可作抗辯理由,以助社會把兩者區分起來,令傳媒可以安心工作。
當然,「起底」刑事化旨在加強懲罰和搜證能力,要停止「起底」歪風蔓延,關鍵仍是眾人放下私隱「武器」。市民遇到不平事要和平解決,或者交由公共部門和傳媒處理。動輒揭人私隱報復無助解決問題,更令社會瀰漫惶恐情緒,非社會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