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再研究 劏房問題不能步棕地後塵
在周一(28日),「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公布開展社會、經濟和法律三項專題研究,主席梁永祥預計明年2月前收到結果,6月前向政府提交最終報告。細看研究內容後,社會不禁要問,劏房的定義在社會莫衷一是麼?政府還未夠掌握劏房苦況麼?為何政府還要蹉跎歲月,不直接落實租務管制?
要麼有結論 要麼遲研究
梁永祥稱已委託三個學術單位進行上述三項研究,由調查機構「政策二十一」負責全港劏房戶抽樣訪問,了解社會範疇,由香港大學法律學系訂定「劏房」法律定義,以便日後監管、執法和法律改革,及由中大經濟學系學者莊太量研究租管利弊。
半數成員是學者的工作小組重視研究調查,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打從政府宣布成立工作小組一刻起,已似在拖延終結劏房的節奏。媒體幾年來報道劏房戶的種種困境,小組仍然委託機構調查,連定義也要研究,令人不解。
政府部門亦一直備有劏房定義。例如屋宇署解釋劏房為「分間樓宇單位」,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統計處在2015和2016年曾進行劏房住戶狀況報告,定義大同小異,並有詳細說明。社會福利署亦有援助計劃針對劏房戶,亦即政府人員有能力識別劏房。
其實,要落實法律改革,政府部門只要協商劏房的一致定義,再由屋宇署、發展局、律政司等官員草擬法例修改,期間可以徵詢持份者意見,然後把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或者由政府部門直接執行便可。
經濟方面,民間在幾年前已經要求政府加強保障租客,只要規管適宜,就不會好心做壞事。我們亦曾撰文指出,管制毋須全面實施,可例如只適用於租金低的單位,同時設空置稅減少業主收回單位空置等。工作小組如今才展開研究,不僅是太遲,而研究仍然留於探討租管利弊,未免太保守,實應直接探討規管細則。
拖拉有前科 劏房改善無期
憂心租管商討曠日持久,還源自政府處理其他房屋土地議題的經驗。在利用棕地一事上,民間在2010年已提出善用已破壞的土地,並於2012年為棕地下定義,隨後搜集不同棕地類別並倡議用途。然而,規劃署在2017年4月委聘顧問開展棕地研究,2019年底發表結果,得出各區共有1,500多公頃棕地,到現在仍然在評估棕地發展潛力。官民時差長達七年,大大延誤規劃和建屋進程。不用多說,過去兩三年的土地大辯論,全民共議了土地發展優次,上千公頃地皮仍然閒置。
劏房問題昭然若揭,居住空間狹小骯髒,工廈違規住人,呎租比豪宅還貴,業主濫收水電費等,長期困擾劏房戶。工作小組裏頭的學者和專業人士成員,似乎跟隨政府步伐,停留於研究劏房的階段。他們需要提醒官員,終結劏房才是政府最根本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