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停擺半年 秘書處法律意見正確嗎?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自去年10月11日進入「2019-2020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環節後,到今年4月24日經歷16次會議都未能完成此一環節,導致立法會大部份法案審議工作停擺。該委員會上一年度的主席為民建聯李慧琼,由於她獲提名參選本年度的主席位置,所以根據《內務守則》規定由副主席公民黨郭榮鏗主持這次選舉環節。有意見指出李慧琼實際仍為在任主席,理應可以調動議程阻止該會繼續癱瘓下去,然而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卻發出文件反對這種做法,那麼其根據又是否可以成立呢?
去年10月25日,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在編號LS11/19-20號的文件中分析內務委員會尚未選出正、副主席對委員會運作的影響,結論是「參考海外議會的上述行事方式及程序,內務委員會有需要先行完成其主席及副主席選舉,才可以進而處理其他事務……在新會期開始後舉行的內務委員會例會的議程,顯然是有待新當選的主席決定,而不是由現任的內務委員會主席決定」,有關文件主要參考了加拿大及英國的相關議事規則,不過實際情況似非盡如該處職員所言。
英國案例毋須先選主席
秘書處職員在文件中先參考了英國《議會行事方式(Parliamentary Practice)》(下稱《英國方式》)第25版的第38.17段,但他們也許顯然太聚焦該段的首句,即「未由議會選出主席的委員會的首個程序(first proceeding)是選舉主席」,而未有留意其後關於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其他具體案例和規定。
根據1979-1980年度內政事務委員會及1987-1988年度歐洲立法專責委員會的幾個案例,《英國方式》同一段指出當選舉主席的表決票數相等或是無人動議某成員出任主席時,「委員會將召集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舉行單次會議,並且於隨後一次會議再決定常任主席」,言下之意就是委員會可以暫時不選出常任主席,而先由另一名署任主席帶領討論其他事務。
由此可見,《英國方式》雖然認為委員會首個程序是選舉主席,但卻不代表這是一種沒調整空間的硬性規定,並且還容許委員會在有選舉結果前可以先出現暫任主席。秘書處職員參考《英國方式》得出選舉主席屬首要事務且不可推遲的結論,顯然跟《英國方式》的實際內容存在相當差距。
誤讀加拿大規程
秘書處職員的另外一個參考對象,是2000年版本的加拿大《下議院議事程序及守則(House of Commons Procedure and Practice)》(下稱《加拿大規程》),他們引述了該書第20章〈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一節的以下內容:一、選舉主席在一個委員會的事務裏有最高優先次序(first order);二、委員會主席應在會期開始時選出,但有需要時亦可在會期內選出;三、委員會須先選出新主席,才能處理其他事務。
上引《加拿大規程》的第三點,表面看來好像切合秘書處關於選舉主席優次的結論。然而《加拿大規程》原文實際還指定了這是針對委員會主席辭任(resignation)或被罷免(removal)後的情況,甚至秘書處文件本身其實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可是職員於作出結論時卻忽視了此一重要條件,將必須補選主席的情況比擬現時仍有主席在位的內務委員會,這種作法適當與否十分值得商榷。
不當阻延及時選出主席
審視2000年版《加拿大規程》,我們還能看到相關章節對以選舉主席作為唯一目的(sole purpose)之會議有這樣一條規定:「主持選舉的秘書無權聽取規程問題(points of order)或是受理主席選舉之外的任何動議,甚至是確立委員會希望進行選舉方式的動議也不能」,當中「秘書」之位對應今日主持內會主席選舉的郭榮鏗,而他的舉動相信亦屬於該等禁止事項。
另外,無論是2000年版、2009年版及2017年版《加拿大規程》,其內容均提到一個常設委員會須於國會召開或由程序及議會事務委員會確定組成人員以後的十天內召開會議選出主席,說明《加拿大規程》精神也包括了常設委員會應該在組建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主席選舉,這跟秘書處對主持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者可以無限期延長選舉環節的默許態度截然不同。
選擇性引用文件未可取
同樣被列入秘書處文件參考資料的還有《沙克爾頓議事法則論(Shackleton on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Meetings)》,但該處職員只選擇書中有關合法會議的條件,而忽略該書「委員會制度」專章「在其章程沒有任何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該遵循其主體組織在表決方面的做法」、「委員會不得擱置委任給它的事務……它必須執行對主體組織的責任」等關於委員會運作程序的重要觀點。
觀乎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文件對各種參考資料的引用,似乎不無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嫌疑,但正正就是這樣一份可能有欠嚴謹的法律意見,有份造成了內務委員會以至整個立法會停頓半年之久的惡果。近日有傳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將徵詢外間法律意見以推翻秘書處的說法,我們希望他能早日負責任地「破局」,一方面可讓立法會運作重新回到正軌,另一方面也能填補立法會守則的漏洞,避免未來再有同類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