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會亂局 早應由主席梁君彥化解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因為久久未能選出主席而停擺,繼而影響立法會運作,包括《國歌法》在港生效的議案一直未能通過。但只要了解立法會運作,不難看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擁有權力化解困局,令內會恢復運作,只是他不為之,令這場「內會亂局」持續半年。如今事件發酵,甚至港澳辦及中聯辦也發聲關注,引發「兩辦干預香港」爭議,從某個角度看,梁君彥也責無旁貸。
《立法會內務守則》附錄IV規定「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第2條提到:「就內務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而言……在選舉前擔任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主席的委員須主持選舉。如他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選舉前擔任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的委員須主持選舉。」由於上屆內會主席李慧琼獲提名,因此上屆副主席郭榮鏗主持選舉。
李慧琼不願退選之因
在郭榮鏗主持下,民主派令選舉一直未能順利成事,引起建制派討論能否透過李慧琼退選來重新主持選舉。然而,目前獲提名者僅李慧琼一人屬於建制派,一旦她退選,將會令泛民議員勝出選舉。另一個做法是設法將郭榮鏗拉下主持位置,假設按資歷排在郭榮鏗之後的涂謹申、梁耀忠不放棄主席提名,二人均會因而不能主持選舉,故此主持的將是石禮謙。
但事實上,《立法會內務守則》不見任何關於選舉主席期間內會委員獲提名參選後可以退選的規定,亦沒有關於選舉主席出現無人獲勝結果的處理方法,所以牽涉參選委員退選的設想,未必如其所料。
內會主席選舉日期受規管
情況看似無法化解,但其實事情屬於立法會主席職權範圍之內。《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5條(2A)規定「內務委員會……每屆任期第二個或其後各個會期的正副主席選舉,則可在該會期開始前舉行的會議上進行」,雖然此沒有明確規定,今屆(2019/20)會期開始後尚未選出主席的做法,但可據此推論內會主席選舉日期仍屬於《議事規則》的管理範圍。
既然事情屬於《議事規則》之內,立法會主席就有權處理。《基本法》第7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5條亦規定:「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長毛」梁國雄任議員時曾因不滿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而提出司法覆核,當時曾鈺成明確解釋,對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主席可按立法會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來處理。當時處理的是議事如何結束,今次則為內會主席選舉久未成事的問題。梁君彥作為主席,有權代替郭榮鏗親自主持內會會議,突破困局。他若如此做,內會便不會癱瘓至今,相信兩辦亦不會向郭榮鏗「發炮」。他若因為怕被批評而不敢運用屬於他的權力,協助內會順利運作,便可謂不負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