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king絕跡時代廣場 問題在POPS政策不足?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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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兩年前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音樂人李冠傑及其他任何人士在廣場門口地面舉行各類街頭表演,高等法院同年批出臨時禁制令,直至本周一(20日)表示將批出正式禁制令,意味街頭表演會絕跡於時代廣場。一直以來,時代廣場門口地被營造成有聲有色的街頭表演場地,表演者既能一展所長,公眾亦可樂在其中。此情景如今須落幕,既屬可惜,亦揭示出政府公共空間政策管理政策無章,須作檢討。

一個「時代」的告終

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入稟高院的訴訟中,被告依次為音樂人李冠傑經營的「JL Music」,與及不合法佔用和阻塞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表演者。當時法庭批准時代廣場的申請,並針對次被告批出臨時禁制令,公眾再不得在時代廣場門前地作表演活動,臨時禁制令生效至抗辯聆訊有結果為止。案件近日再於高院處理時,首被告已無出席聆訊,原告代表亦透露,首被告已沒有律師代表。庭上法官表示將批出正式禁制令,並將以書面頒發裁決。

自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由聚集人流、表演交流的地方,回復行人通道面貌。(陳焯煇攝)

法院批准時代廣場禁制令的關鍵,在於公眾表演活動到底有否違反地契要求。時代廣場的公契訂明,露天廣場須用作三種用途:靜態休憩空間、行人通道及展覧空間,指該空間須開放予「靜態康樂」及公眾過路等用途。其中表演者有否造成阻塞通道、製造噪音、破壞秩序、及煩擾他人等問題,與及「靜態康樂」是否包括街頭表演活動,均為爭議所在。而高院當日正正指出,有資料顯示表演者帶同樂器及器材表演聲量高達90dBA,認為在平衡原告和表演者的權益時,亦須考慮大眾使用廣場的權利,確保露天廣場不受阻礙,故批准時代廣場申請臨時禁制令。

時代廣場孕育了具特色的街頭表演文化,多年來管理層基本上均准許表演活動的進行,而廣場保安亦會持續與表演者保持溝通、紀錄,時代廣場作為公眾的表演空間可謂約定俗成,而表演活動與大眾使用廣場的權利從前亦不見得明顯衝突。如今雙方演變成對簿公堂,並以批出禁制令告終,令時代廣場表演文化劃上句號,實屬可惜。不少聲音指出,旺角西洋菜街殺街後,大批表演者湧至時代廣場演出,才導致該處街頭表演失序,亦叫人反思香港整體的公共空間規管政策。

商業考慮主導空間管理

一如法庭所言,時代廣場的財產權、表演者的使用權及公眾的使用權之間誠然須作出平衡,若然表演者的活動不受限制,並造成巨大滋擾,廣場方以業權人身份入稟解決,實有其道理。但各種權利及需要之所以衝突如斯,背後問題亦在於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管理失衡。

自1980年代起,香港政府,以增加地積比及總樓面面積為條件,鼓勵私人發展商在其發展項目內劃出一定面積作公眾休憩空間,以應付公共設施不足,並求達致「地盡其用」,私人發展的公共空間(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簡稱POPS)應運而生。但POPS本屬弔詭,因為公眾利益往往不在私人發展商的商業考慮內。政府在地契上亦無立下清晰細則指引POPS的開放及使用原則,往往將管理權全部交予發展商手上,導致市民的使用權大幅受制。

發展局在過往雖有制定《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為現時POPS提供較詳細的公眾使用建議指引,惟只屬建議性質。舉例說,POPS能否進行表演活動,《指引》訂明表演者須獲有關管理方的同意,方能進行表演活動。

以時代廣場為例,管理層為露天廣場定下近20條使用規則,其中特別指出若職員認為噪音過大、或有影響及騷擾其他使用者的情況,可要求違例者立即離開休閒地區,露天廣場進行表演活動的尺度可謂全由發展商說了算。當然,過去表演者與管理方已建立一定默契,後者不用肆意運用驅逐權力,至少雙方甚少出現對立情況。但隨更多表演團體湧入,表演者之間若未能協調,作為管理方的發展商自然有權界入,甚至如時代廣場申請禁制令般,徹底排拒表演活動。

City Echo主理人JL李冠傑表示,自西洋菜街殺街後,時代廣場便開始對街頭演出收緊限制。 (資料圖片)

公共空間能否善用,一方面考驗使用者之間的協調及自律,另一方面發展商若能做好表演活動管理及協調的工作,也可讓公眾表演可在不滋擾他人下進行。但後者須發展商花費更多努力及資源以維持表演秩序。而目前政府已全盤將POPS管理權予私人發展商下,後者的確無足夠動機及誘因改善公共空間的管理及質素。選擇直接杜絕所有街頭表演,無疑是更具「效率」的做法,只是須犧牲公眾在此表演及享受表演的權利。

區議會可充權規管平台

因此,時代廣場的例子不但與西洋菜街殺街有關,也揭露出現時POPS管理的問題。單以發展商管理公共空間,容易令市民的使用權利在商業運作下被犧牲。當然,所謂公眾應有的公共空間使用權不易界定,特別是不同的POPS具不同的處境,須平衡不同的利益,並不能劃一具體的使用條件。但正因如此,POPS的管理亦不用看作鐵板一塊。與其由發展商單一主導POPS的管理,政府可考慮與區議會合作,讓當區居民參與重訂該區POPS的使用權限及管理,讓POPS的使用更能貼合市民的需要。如市民欲希望某POPS容許進行表演活動,可透過區議會平台與相關持分者共議出平衡各方利益的使用規則,讓公共空間的管理不會過分傾斜向發展商。此外,這更可利用區議會的資源改善POPS的質素,吸引公眾善用已有的公共空間。

另外,政府亦必須從整體上認真規管街頭表演活動。時代廣場之亂正反映出,政府未有妥善規管在公眾地方進行街頭表演活動,不但導致街頭表演混亂無序,更教劣幣驅逐良幣,能適當地自律的表演團體慘被少數滋事者「拖累」。若然未來出現更多「殺街」或申請禁制令的情況,這甚至可能形成惡性循環,令街頭表演更堪混亂。《香港01》一直倡議,街頭表演宜「管」不宜「殺」,政府必須從速着手規管,如透過發牌規範公眾的表演行為,還公眾地方安寧之餘,同時保障市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