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推廣街頭表演 由規範開始
昨天(24/9),來自日本的街頭藝人Mr Wally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時被警察叫停,據說原因是他沒有香港身份證,事後警方則指警員當時純粹提醒他要注意聲量。矛盾的是,政府對於西洋菜南街一眾「鬥大聲」的「表演者」一直視若無睹,令途人和居民苦不堪言。這種吊詭局面,源於政府對街頭表演採放任態度,以求「少做少錯」,結果卻使劣幣驅逐良幣。若政府當真重視文化,欲為街道增添色彩,必須改變現行的思維和做法。
街頭表演是很多國際大都會的常見人文景象,能展現都市生動一面。但話說回來,在香港,街頭表演是否犯法?食環署署長劉利群曾明言,本港並無法例禁止街頭表演,但這話只說對了一半,因為若然執法人員立心對付街頭表演者,有很多適用法例——最極端的情況是,事前沒向警務處處長申請而在街上奏玩樂器,也可被判監禁三個月。事實上,警方確曾以行乞、製造噪音等理由檢控表演者,當中更有人被判罪成。
不過,相關法例含糊不清之處甚多,例如《噪音管制條例》沒指明多大聲才算是噪音,雖然有意見認為這樣可令警方較易搜證和檢控,但反過來也令警察採取行動時難以服眾,因此警察接到投訴指街頭表演太過嘈吵時,會傾向充當「和事佬」,僅要求表演者降低聲量了事。以旺角行人專用區在過去五年的情況為例,警方每年接到的噪音滋擾投訴可逾千宗,但傳票數字只是個位數。
警方選擇不作票控,顯然是為了「小事化無」。結果,不單西洋菜南街的商鋪員工和住戶叫苦連天,連途人也不願駐足多留,旺角行人專用區美其名是「平民夜總會」,實際上卻犧牲了不少人的權益。此外,一些不欲「同流合污」地「鬥大聲」的街頭藝人只能放棄旺角行人專用區這個人流極高的理想演出地點,變相不利街頭表演文化發展。
政府推廣街頭表演 成效不彰
雖然政府一直聲稱歡迎街頭藝術表演、要讓藝術融入社區,但推行的計劃卻令人不甚滿意。2010年,民政事務局推出「開放舞台」計劃,將香港文化中心、沙田大會堂和葵青劇院外的露天廣場列作公眾表演場地,可供個人和團體申請借用。申請人須先向康文署交代其表演項目,然後在署方代表(區議員、文化中心代表或藝術文化界中人)面前試演一次,獲選者可在指定日期和時間表演兩小時,而表演內容須與試演時類同。觀乎此計劃的安排,根本只是將室內表演轉移到戶外舉行,與講求即興的街頭表演完全沾不上邊。正因如此,「開放舞台」計劃並不受街頭表演者歡迎,在2010至2016年間只有49個表演者或團體登記演出,而自2012年起更只剩下沙田大會堂可供借用。
現時西九文化區也正推行街頭表演計劃,容許表演者在西九文化區內的指定地點進行每次兩小時的限時演出。和「開放舞台」計劃不同的是,西九表演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持有人不用在每次表演前均作申請。雖然有人認為此計劃規定表演者只能在西九演出,有違街頭表演的「隨機性」,但若視之為試驗計劃,汲取經驗後將之推廣至全港,亦無不可。事實上,要將街頭表演發展成香港文化,並收拾西洋菜南街的亂局,政府必須對街頭表演多加規管,其中最基礎的一步便是制訂專門關於街頭表演的法例,並發牌管理。
發牌規範 有利推廣表演
若有發牌制度,政府可於申請牌照的條款中列明表演者所能使用的擴音器類型,以限制表演音量(例如現時西九文化區便規定表演者只能使用電池操作的小型便攜式揚聲器),也可以規定表演者之間須保持合適距離和表演時限,從而避免表演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騷擾,以及表演者之間的惡性競爭。
需要強調的是,發牌的目的在於方便管理,平衡表演者與其他市民間的權益,但不在於篩選,因此當局發牌時應盡量從寬,否則或會被質疑違反《基本法》第34條——香港居民有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推行發牌制度後,執法機構不可能再以「行乞罪」驅趕街頭表演者,這也是對他們的一種尊重。
有人認為街頭表演重視表演者和觀眾間的互動,有時觀眾興之所致,也會加入表演,因此質疑發牌制會否限制了表演模式,甚至令觀眾容易「誤墮法網」。就此,大眾不必太過低估執法人員的智慧,對於哪些是表演者,哪些是隨機加入的觀眾,其實可用常識判斷。當然,政府也可以效法三藩市漁人碼頭(Fisherman’s Wharf)的管理辦法,不禁絕「無牌表演」,但讓持牌者擁有較大的表演自由度,例如表演時限、可用器材等,如此當能鼓勵真正的表演者登記,同時釋除前述疑慮。
要真正做到發展和推廣街頭表演文化,除了制訂長遠的發牌管理政策,政府當前更要修改一些過時、有礙街頭表演的法例,例如在街上玩樂器可被判監三個月、在公園唱歌有機會入獄兩星期等,便明顯值得檢討。要釋放公共空間的文化藝術潛能,還須政策配合;高喊「勿將公共空間劃歸中央管理」、期望街頭藝人自律地表演,最終必然失望,西洋菜南街便是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