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我們需要獨立委員會徹查612清場行動
警方在6月12日的金鐘清場行動備受爭議,中信大廈外的催淚彈更幾乎釀成人踩人。事到如今,政府須拿出勇氣,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還原當天真相。
因為現行機制不完善
「我們有一個很完……一個既定的投訴機制。」警務處處長盧偉聰6月17日被問及警員涉嫌違規時,似乎想以「完善」來形容投訴警察的機制,也即刻改口為「既定」。
目前的投訴機制分兩層。首先,市民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處理投訴的人也是警察,可謂「警察查警察」。若市民不滿警方的調查,可再向監警會投訴,然而監警會只能審核警方的報告,本身沒有調查權,因此被視為「無牙老虎」。
所以,社會不相信這個「既定的投訴機制」,並非無理。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也表示,若然政府就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他會支持。
因為有警員不展示編號
其次,市民投訴警方,舉證責任在投訴方,他們需要拿出證據。但問題是,很多時候他們連對方的警員編號都不知道,基本上是投訴無門。舉例說,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曾在添馬公園遇上便衣警察截查,對方不但沒有警員編號,連委任證也交不出來,根本不可能知道這批警員的身份。
再者,6月12日清場行動中的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施放催淚彈、向示威者揮動警棍等,但他們的制服沒有警員編號,而且不少人戴上面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事後解畫,聲稱因為制服設計沒有空間展示編號,更是侮辱香港人的智慧。第一,若然此事必要,制度設計就當配合和遷就;第二,過往速龍小隊的制度也曾展示編號,李家超難以自圓其說。
正正由於當天的速龍小隊沒有編號,市民就算跑到投訴課,也可能沒有足夠證據,指證某位警員涉嫌不當使用武力。故此,成立一個可以傳召證人及蒐集證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方為上策。
因為涉及警隊政策及部署
速龍小隊沒有編號,是警方刻意的政策;若然沒有合理解釋,這政策只會容讓警察避過責任。問題是,市民可以如何投訴?這已經不是個別警員涉嫌違規的問題,而是警隊在決策上可能出了錯,非現時的投訴機制可處理。
更重要的是,6月12日清場行動的部署,亦可能有問題。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中信大廈外,警方在示威者的兩邊施放催淚彈,令夾在中間的示威者無路可逃,人人爭相走進中信大廈。若然示威者未能保持冷靜,警方行動很可能已經釀成人踩人慘劇,多人受傷送院,甚至有人送命。這個部署,是警隊哪些指揮官負責的?他們有否評估風險?這些必須問責。
再者,警方亦被指在當天下午約3時,刻意在立法會示威區撤退,引誘示威者向前衝擊;當示威者使用武力時,警方大幅升級,以過度和不必要的武力回應;警方不知哪來的資料,知道示威者在醫院急症室被將之拘捕。種種指控,全都不是一兩個前線警員的問題,而是直指警隊高層指揮。
諷刺的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被質問的時候,只推諉「現場指揮官」,卻從來沒有人知道是哪些指揮官,作出哪些決定。單靠警隊內部檢討,只怕不能服眾。更適合的做法,是交由獨立委員會徹查,傳召當天的行動指揮官問話,公開《警察通例》和《警察程序守則》細節,方能是其是,非其非。
因為社會需要和解
眾所周知,6月16日破紀錄、逾百萬人大遊行,其中一個觸發點正是警方在6月12日的清場行動過份暴力。部份人更加仇視警察,以「黑警」等方式稱呼他們。遊行期間,每逢遇見警員,亦報以喝倒彩。
另一方面,社會上仍有不少聲音支持警隊,認為他們對待示威者的方法合情合理。故此,社會的撕裂不只是市民和警方之間,亦是市民和市民之間。
對於這兩方面的矛盾,社會若要實現和解,就必須查明真相;以事實為基礎,判斷各方面的責任。若有市民涉嫌犯法,警方的調查和拘捕,相信足用;但若有警員涉嫌違規,社會缺的正是獨立涉嫌違規委員會。
因為要重建警隊公信力
最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非先入為主的假設警方必然有錯,要有高層甚至處長問責下台。不,委員會的首要任務乃是還原當天的真相,從而分辨誰是誰非。而且,這對警隊本身亦有利無害。因為目前,社會——特別是網絡上——對警方的質疑和批判愈來愈多,警隊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若沒有權威的調查報告,警方只會百口莫辯。
委員會查明6月12日清場行動的真相,提出適當的問責,並建議將來如何完善警隊相關機制,讓警隊重拾公信力和尊重,最終警隊也會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