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仁萬一救錯人點算? 香港應探討引入《好撒瑪利亞人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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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突襲社交網絡,派出虛擬角色「任何仁」宣揚助人信息。公關手法奏效,相信會有更多人願意伸出援手,拯救他人。但是,香港尚未訂立《好撤瑪利亞人法》(《好人法》),萬一施救失敗,施救者除了內疚,還要擔心被追討失救責任,這或是市民不願「冒險」救人的真正原因。要鼓勵施救,政府應盡快訂立《好人法》,讓施救者無後顧之憂。

消防處的任何仁一出,即時紅爆全港,成為網民新寵兒。(資料圖片)

創新推廣可取 惟防範市民兒嬉救人

任何仁是消防處新一輪宣傳教育運動的一部分。處方在十月成立「社區應急準備課」,提高市民的在災害應變、恐襲應變、消防安全和社區生命支援四方面的意識,並善用社交平台及數碼媒體加強宣傳。觀乎近來的宣傳,消防處希望鼓勵市民在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前,按指引主動為傷病者施救。

處方先在九月底開始播放廣告推廣「調派後指引」,鼓勵市民初步施救,「敢!就救到人」是主要宣傳口號。當市民召喚緊急救護服務後,控制中心人員可以指引召喚者如何為創傷、哽塞、昏迷/暈倒、分娩、心跳或呼吸驟停的人施救,既減少錯誤行為,又避免延誤就醫,增加存活機會。日前任何仁就具體介紹急救程序,例如心肺復甦、自動心臟除顫法,強調任何人也能勝任。

不少推廣心臟健康的機構引述醫學文獻,病人在心臟驟停一分鐘內獲施以心肺復甦法,生存率可高達九成,但每延後一分鐘,機率隨即遞減 7% 至 10%。因此,推廣急救知識,施救者能夠減少誤解,當機立斷為病者施救。用趣怪、輕鬆的方法宣傳救護步驟,或能令市民輕鬆入腦。以往的心肺復甦法口訣,多比不上「左手右手直手,擺喺心口,5 cm 嘅深度,一秒兩下嘅速度」般深入民心。

當然,在一輪輕鬆的宣傳後,消防處應提醒市民,急救是嚴肅事,絕非兒嬉。市民也應閱覽消防處或其他醫護團體網頁,加深急救知識,預備用在一時。

消防處拍片宣傳及鼓勵大眾使用AED機。(消防處YouTube短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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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傷失誤責任未清 倡立《好人法》保護任何仁

最有效推廣急救知識方法,還是鼓勵市民上急救課,並定期覆檢。另外,廣泛裝設自動心臟除顫器(AED 機)等救生機器,則令不諳心肺復甦法的市民也能施救。消防處醫務總監蕭粵中在消防處宣傳片保證,AED 機操作簡單易明,跟隨聲音和圖案指示就沒有問題。即使如此,到了生死瞬間, 不少人仍然擔心一旦失手,既害了性命,也須承擔法律後果。

對於施救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消防處助理處長(總部)楊恩健的答覆含糊,未能釋疑。他月前被問及市民執行調派指引後,一旦傷病者情況惡化甚至死亡,是否要承擔責任,他只解釋該指引在多個國家實行,三十年來沒有引起訴訟,指引簡明,不會加劇傷勢。

按理,執行調派指引的法律爭議,在自行使用 AED 機或徒手急救時也會出現。因此,最徹底保障施救者的方法,是訂立《好撒瑪利亞人法》(《好人法》),釐清以下概念:一、不施救有否罪責,罪責是民事或是刑事;二、能否救援後取酬;三、甚麼情況屬於「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不獲法律保護;四、醫護人員能否同受此例保障。

康文署AED機備有圖示使用說明,淺白指導使用方法。(資料圖片)

法例須定義「嚴重疏忽」 免遭濫用

海峽兩岸近年也修改法例,鼓勵市民主動施救,免除後顧之憂。台灣在 2013 年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可以免除民法、刑法責任。內地在 2017 年通過《民法總則》,為了減少爭議,關於急救範疇的條文,決定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負擔民事責任,反映官方希望扭轉過往民眾見死不救的歪風。

回到香港,政府應規管施救行為,防止有人濫用法例,故意傷人。醫學界和法律界須仔細商議何謂「嚴重疏忽」。據美國的《食物捐贈法》,某人知道該行為容易傷害他人的健康和幸福時,仍執意為之,即屬嚴重疏忽。本地立法會幾年前討論《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時,指出法例沒有明確定義嚴重疏忽,要視乎個別案件。不同立法會議員提出建議,例如包含「沒有誠實地行事」和「蓄意或罔顧後果地沒有運用謹慎及努力,達致......為人合理預期會達致的程度」等定義,這些例子可供政府參考。

助人風氣早已植根香港,提倡立《好人法》非為逼人行善,反而是拆除施救者的最後一道心魔。政府應盡快立法,讓市民安心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