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暴力」問題未解決 政府不應迴避問題
政府自2008年便已研究規管「光污染」,並在2013年成立「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於同年8月展開公眾諮詢。另外,在2012至2016年度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亦有召開有關空氣、噪音及光污染事宜小組委員會,小組報告建議政府盡快決定規管光滋擾未來路向、積極與燈光裝置擁有人聯繫以減低燈光滋擾等。但是對光污染的問題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時至今天,「光污染」已進化為市民口中的「光暴力」,但政府並無明顯決心立法,只以「先易後難」的方式在2016年4月推出《戶外燈光約章》,依賴自願參與商戶「自律」,以淡化立法的需要。環境局態度曖昧,反映政府根本無決心成為特首口中的「監管者」的角色。
本港光污染問題嚴峻 人禽受害 政府應帶頭減光
「光污染」又稱為光害,是指過量使用照明系統而影響人類正常生活的現象。香港店舖一般安裝明亮燈光以吸引顧客,例如珠寶店和手錶零售店鋪,持久和強烈的燈光損害員工的視力健康(光污染是引致青少年出現近視的重要成因)。
但政府部門亦是製造光污染的源頭之一,政府部門長期以來收到市民就戶外燈光照明使用而生活受到影響的投訴,以09年為例,在389宗投訴中,有近40%是與政府部門有關的。減少光污染令市民生活更為舒適,促使身心健康,提升市民生活素質。去年(2017年)2月,記者曾與香港駕駛學院到被投訴的馬鞍山地區實地考察,導師Manson直言:「而家咁燦住隻眼,雖然唔影響睇交通燈,但會分散咗個精神。」規管「光污染」有助減少因眩光而導致交通意外的機會,保障市民安全。
此外,光污染影響了動物的自然生活規律,候鳥會因為光污染影響而迷失方向,另外一般昆蟲有趨光的特性,過量燈光導致夜行動物容易意外撞向發光廣告牌。美國鳥類專家估計每年有超過400萬隻候鳥因撞上廣告燈而死亡。
「立法」變「自律」 政府「自閹」 「光暴力」源頭態度跋扈
政府對「光污染」問題「虎頭蛇尾」,由早期的研究立法到收到立法會專責小組同意立法的意見後,竟「取易捨難」,以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戶外燈光約章》(《約章》)和《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予商戶,讓商戶自願參予和遵守。而且《戶外燈光約章》的豁免範圍太多,例如位於地面商戶在預調時間繼續營業,只要其招牌並非閃動形式,可獲豁免。另外,所有節日燈飾亦可獲豁免。但是龐大的豁免範圍亦沒有換來太多商戶支持,初期更只有4,000個物業和商鋪支持,國際品牌幾乎沒有參加,市民口中的「發光神主牌」仍然遍佈各區。
而且,部分被街坊批評使用「暴力式照明」的商戶,態度亦囂張跋扈。去年底,《香港01》曾報道銅鑼灣的光污染問題,當時灣仔區議員伍婉婷指,近一兩年區內大型戶外屏幕增加近20個,形容是「暴力式照明」。她更指,曾向光污染的源頭公司投訴,豈料該跨國企業的負責人竟回應︰「你哋(香港)無法例監管,我都無辦法,你有本事咪同我美國總公司講。」。
環境局於2016年4月推出《戶外燈光約章》,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及負責人,在預調時間(即晚上11時或午夜12時至翌日早上7時)關掉對戶外環境有影響的裝飾、宣傳或廣告燈光。
「三年又三年」 三年何其多? 政府不應「先易後難」
自政府08年展開就監管「光污染」立法進行研究,至16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儘管民意以及立法會的主流意見均傾向立法規管,但政府始終未有就立法推出具體的時間表。
事實上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當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曾承諾在兩、三年內就是否立法進行檢討。轉眼間,承諾的時間快到了,既然民意普遍支持規管「光污染」,政府就應盡快立法,以保障人禽健康。政府過去一直籍詞商戶反對因會影響生意,但就《戶外燈光約章》的標準(即晚上11時或12時),根本已過了正常的營商時間,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環保局當年有勇氣逆民意而推出膠袋徵稅,為何今天有民意授權為基礎卻卻步不前呢?到底政府是「人民政府」,還是「企業政府」,還要看現屆政府是否有決心做好一個「監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