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不足24周流產胎有安葬需要 促政府放寬條例、規範市場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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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傳媒報道,在香港不足24周流產胎兒若不被父母領回(或父母不知道可以領回),就會視為「醫療廢物」處理;若父母領回流產胎兒,根據香港法例,也難以找到合法的殯葬或火化服務。時隔半年多,政府在處理此問題上未有寸進,近日更有傳媒再次揭發,有商業機構視提供這一類服務為「商機」,藉助寵物善終服務來做火化流產胎生意,涉嫌觸犯法例,但是社會須藉此反思問題的本因。
未滿24周流產胎兒的殯葬服務存在灰色地帶,惟政府既不修法,也對市場毫無監管。政府應正視流產胎兒家庭的需要,考慮放寬有關條例,或考慮讓民間團體(如宗教團體)承接相關服務,並加強對市場的規範。長遠來看,宗教機構或因其宗教門檻而無法照顧所有家庭的需要,政府未來仍需從根本上作出改變。

資料圖片。(Sotheby's)

醫學不認定不足24周胎兒為「人」

為何24周是一條界線?因為24周是胎兒被認定為「人」的關鍵,也與墮胎法例有關。

香港醫學界有一共識,認為從醫學上,「24周」是胎兒能否「存活」的分界線:24周後的胎兒有較大存活可能,而不足24周的胎兒存活機率微弱,一般不被視為「生命」。《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合法墮胎手術需在24周內進行。

英國也將「24周」視為生命線。歷史上,1967年英國《墮胎法》規定28周內可以墮胎,但隨着醫學進步,到1990年代,英國22至25周之間的胎兒存活率升高至71%,因此英國政府在1990年修正《人類受精和胚胎法》的相關規定為24周。

固然,在香港和英國都將24周視為胎兒的「生命線」,適用於主動選擇的墮胎或非主動失去的流產。24周前,是「胎兒」,24周後,才被視為「嬰兒」。24周前出生的孩子,是「早產兒」,24周後夭折的孩子才能被醫界認定為「非活產嬰兒」(still-birth baby)。

然而,對於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婦女及其家庭而言,無論是差一天就滿24周,還是在更早期失去胎兒,都難以合法安葬或火化。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醫生可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條例》表格13),領取證明書才可合法安排殮葬事宜。不過,《生死登記條例》第18條並沒有詳細規定「24周」,24周只與《侵害人身罪條例》有關,而醫學界也從專業及衞生角度,堅持24周的立場。

畫作《Henry Ford Hospital》,充分表達Frida經歷3次流產的傷痛。(fridakahlo.org)

公共服務缺失 市場落入灰色地帶致亂象叢生

沒有「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的其他流產胎,在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的可行情況下,醫管局會讓父母領回流產胎;而未被領回的流產胎,通常做法,就是當做「醫療廢物」處置,甚至可能流向堆填區。值得留意的是,有醫生曾向傳媒表示,因宣傳不足,並非所有有需求的父母都清楚有權領回死胎。

即使父母領回胎兒,食環署也拒絕為不足24周的胎兒進行火化、骨灰龕及其他殯葬服務。有需要的夫婦只可以交由私營機構安排,另外一個方法是使用寵物火化。據傳媒報道,不循私人服務或寵物火化途徑的家庭,只好將死胎存放在雪櫃中,徒增衞生風險。

在這種法例環境下,公營機構未能提供服務,只能交由市場處理,但政府又未有對市場進行監管,令有關服務落入灰色地帶。例如有傳媒發現,有公司設立Facebook專頁聲稱與寵物善終機構合作提供流產胎兒的殯葬服務,服務收費9,800元(包括接送、火化和提供骨灰盅),但該機構未有在網上披露公司的詳細資料,其後該公司更被揭有養殖瀕危動物前科,並懷疑是員工瞞着老闆操作。該傳媒隨後向律政司、食物及衞生局、食環署、環保署、消防處及屋宇署等多個部門了解,查詢寵物善終機構提供未滿24周流產胎火化服務是否合法,但各部門均指不在其管轄範圍,可見政府存在嚴重的監管缺失問題。

另一方面,這情況也令很多父母覺得不能接受。對於流產的母親或家庭來說,即使在醫學上胎兒不被認定為人,但在他們眼中胎兒就是自己的孩子。流產對家庭來說是身心雙重打擊,希望孩子能夠善終,政府和醫學界應該理解這種心態。

安葬流產胎兒是全球命題 國外做法較人性

英國政府屬下機構國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的網站上列明,一般情況下都可為不足24周的流產胎兒進行土葬,可以在一些醫院、診所或家中進行。火葬也可在一些醫院或當地火葬場進行。香港婦產科專科醫生靳嘉仁曾向傳媒表示,若父母事先向醫院聲明想取回不足24周的胎兒遺體,並證明會以合法方式如宗教儀式安葬,醫院一般會於化驗胎兒後,再將遺體交回父母自行處理。若父母事前沒有特別要求,醫院會將未夠24周的胎兒遺體當作醫療廢物處理,與其他人體殘肢或組織一起火化。

在台灣以及內地,亦不乏棄置爭議。儘管內地衞生部曾在2010年發出《嬰兒胎兒遺體及胎盤管理制度》,規定「胎兒遺體、嬰兒遺體納入遺體管理,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置。嚴禁將胎兒遺體、嬰兒遺體按醫療物實施處置」,以及「胎兒遺體、嬰兒遺體應由家屬處理」,不過實際執行效果存疑。在這一層面,香港完全可以做一個先行者、示範者。

天使雕像伸出兩隻手,好像在說為什麼。(Alfie Bradley Facebook)

香港法例具調整空間  公共服務應給予父母一個機會

香港衞生署和醫管局沒有備存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數目,至於經醫管局核准後領回的不足24周流產胎數字,截至去年6月15日有13宗,2016及2015分別有8及2宗,一共23宗個案。可見,需求是存在的,而24周胎兒的劃定涉及醫學專業問題,商討重劃將更惹爭議,反而是政府放寬條例,較容易解決問題,是平復爭議的最簡單做法。

若修法未能即刻做到,政府也應考慮盡快讓宗教團體承接相關服務。全港首宗獲合法安葬的不足24周胎兒,在去年6月經胎兒父母多次爭取、辦理大量手續,才被安排在柴灣天主教墳場舉行葬禮,證明並非不可成事,但需要政府發揮推動者角色,釐清法例、簡化手續。

但長遠來說,允許安葬不滿24周的流產胎兒仍然應該作為一項公共政策予以推動。歸根究柢,法律應當承認人類基於社會和宗教理由,在人的尊嚴和冰冷的處置手法之間,劃定清晰界線。問題關鍵在於失去胎兒家庭能否選擇有尊嚴地為夭折胎兒安排後事。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