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鄉委會有特權? 應取消區議會當然議員
每隔四年,各大小政黨均要為爭奪區議會席位而「打生打死」,偏偏有些人不用參與選舉便能晉身區議會,運用數以千萬計的政府撥款。這種特權屬於何人?答案是區議會「當然議員」——合共27人的鄉事委員會主席。此等安排賦予鄉委會政治特權,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地區事務發展,顯然需要改變。
第五屆區議會(2016-2019)共有458名區議員,當中有27名是「當然議員」,由全港27個鄉事委員會的主席出任。他們能有此特權,其實是殖民地政府遺留下來的做法。對於這種安排的合理性,港英政府曾經解釋指,鄉委會主席在區議會中的角色極為重要,他們能代表鄉民發聲,就土地、鄉村房屋、鄉村傳統等議題與政府商議。這種安排沿用至今。
上述說法的成立前提,是新界鄉郊居民的意見必須憑藉當然議員才得以上達;然而,任何合資格港人均可以參選區議會,鄉民根本無須有此憂慮。有些區議會選區正正位於鄉村範圍,不少原居民也是經直選成為區議員,如元朗十八鄉西的程振明、八鄉南的黎偉雄、新田的文光明等。若說只有委任各區鄉委會主席擔任當然議員才能保證鄉民有發聲渠道,未免小覷了他們的競選能力——難道當局真的以為侯志強、劉業強等鄉事界明星無法在公平競選中獲勝?退一步說,若政府尊重鄉事委員會在新界地方的地位,或是看重其遊說能力,大可以安排鄉委會派人列席區議會會議,或是擔任顧問角色,而無須直接讓鄉委會主席自動成為區議員。因此,與其說當然議員的設置是為了照顧鄉郊地區的居民需要,不如說是政府與鄉紳之間的交易,一種典型的行政吸納政治做法。
鄉委會主席關乎特首選舉 政府竟拒公開組織章則
鄉委會主席可以出任當然議員,那麼他們的主席職位又是如何取得的?我們常說的「鄉事勢力」,其層級架構可分成三層,即「村代表—鄉事委員會—鄉議局」。村代表俗稱「村長」,分「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兩類。顧名思義,前者由鄉村裏的原居民選出,後者則由非原居民選出,因此這套制度稱為「雙村長制」。根據《鄉議局條例》和《立法會條例》,鄉委會主席有資格競選鄉議局主席,以及參選立法會的鄉議局功能界別;簡言之,鄉委會是新界三層地方架構中的夾心一層,極為重要。更甚者,鄉委會的正副主席均為鄉議局大會的當然議員,能在選舉委員會鄉議局界別分組中參選及投票,影響特首席位誰屬。然而,關於鄉委會的選舉方法,政府竟然只有簡單的規限。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鄉事委員會的幹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執行委員會的委員)選舉安排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某些條文,可是該等條文極之簡陋,大意僅為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均應有參選權及投票權。在實際情況中,鄉委會選舉是依照他們自行編寫的《組織章程》來進行,而《組織章程》則須符合政民事務總署發出的《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
《香港01》記者向民政事務總署索取《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但署方以當中資料涉及第三者(指各鄉事委員會)為由,只願提供一份經刪削的版本。《範則》經刪削後難以讀通,例如關於民政事務專員會在哪類選舉出任觀察員,《範則》顯示「部分內容因涉及第三者資料而未能提供」。至於各鄉委會的《組織章程》,警察公共關係科指,章程不是鄉委會註冊社團時必須提交的文件,所以市民不能引用《社團條例》向警方索閱完整文件,他們只會提供章程中關於社團成立宗旨的文句。記者又曾向個別鄉委會查詢,對方亦指不會對外公開《組織章程》。換言之,局外人難以知悉鄉委會的架構與選舉方式,偏偏他們的主席卻可擔任區議會當然議員,影響地區事務。
權力與民選議員無異 出席率低 偏重鄉村事務
讓鄉委會主席出任當然議員,會對社區建設和區議會的運作帶來什麼影響?現時區議員除要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還可運用公帑改善地方環境、促進區內康樂及文化發展,以及舉辦社區活動,足見他們在地方層級的作用。然而,當然議員不用經歷選舉洗禮,無須向公眾交代,他們的會議出席紀錄着實令人失望。以元朗區為例,該區共有六名當然議員,在2017年七次大會會議中,他們均曾多次遲到、早退或缺席,其中鄧勵東表現最差,在六次共1970分鐘的會議時間中,只參與了810分鐘,僅佔41%;北區方面,全年六次大會會議共1372分鐘,侯志強只出席了535分鐘會議,不足40%。
2017年元朗區議會大會出席紀錄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一次 特別會議 |
第三次 | 第四次 | 第五次 | 第六次 | |
梁福元 | 遲到、 早退 |
缺席 | 早退 | 早退 | |||
文炳南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遲到 | 早退 | |
鄧賀年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
鄧勵東 | 遲到、 早退 |
早退 | 缺席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
鄧瑞民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缺席 | 早退 | |
曾樹和 | 早退 | 早退 | 缺席 | 早退 |
資料來源︰區議會網頁
2017年北區區議會大會出席紀錄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第五次 | 第六次 | |
李冠洪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早退 | ||
侯志強 | 缺席 | 遲到 | 遲到、 早退 |
遲到、 早退 |
缺席 | 遲到、 早退 |
陳崇輝 | 缺席 | 遲到 | 缺席 | 遲到 | 早退 | 遲到 |
資料來源︰區議會網頁
此外,由於當然議員本身是鄉委會主席,他們當中某些人顯然特別關心和鄉村有關的事務,例如在2017年,陳崇輝在北區區議會中只加入了「地區小型工程及環境改善委員會」(而且出席率只有33%),梁福元和鄧賀年在元朗區議會「城鄉規劃及發展委員會」中的出席率亦明顯高於其他委員會。誠然,區議會需要處理的事務繁多,議員只加入某些委員會,本來無可厚非,問題是這些當然議員的行動並沒有得到充份的民意授權,現行制度無異於政府以公帑支持這些只代表少數人的鄉委會主席關注小圈子議題,同時卻讓他們擁有干涉全區事務的權力。
更甚者,新界鄉村居民既可投票選出心儀的直選區議員,又有當然議員反映他們的意見,換言之,他們在區議會中擁有兩位代議士,這對非鄉村居民甚為不公。在2000年的「西貢坑口布袋澳村代表選舉案」中,終審法院已裁定非原居民應和原居民應享同等權利,有權參與村代表選舉,否則該選舉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現行的「雙村長制」(一村同時有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就是因之而產生。由是觀之,當然議員的存在,同樣令鄉村居民和非鄉村居民的政治權利不均,大有可能引起司法覆核訴訟。
從前新界地廣人稀,原居民社團在地方上有很大影響力,政府要借助鄉事委員會的力量來發展新界新市鎮,自然是一種可以理解的權宜之計。然而,隨着時間流逝,新界早已不是從前的新界,城市人比鄉村居民多,政府委任鄉委會主席擔任區議會當然議員的合理性已經蕩然無存。既然如此,政府是時候檢討當然議員制度,並增加鄉委會選舉的透明度,勿讓流弊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