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從案例資料看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

來稿作者:羅天恩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2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自香港回歸以來,香港終審法院已經根據該制度邀請24名海外法官參加審判,當中一半來自英國,其餘來自新西蘭、澳洲和加拿大。總體而言,海外法官制度行之有效,體現香港法律制度的開放性、包容性和多元性。然而,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不少海外法官因不同理由請辭,也有部分請辭後的法官發表文章或接受訪問,批評香港無法有效保障人權自由,甚至認為香港「一國兩制」已經蕩然無存。現時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只有6名,2名來自英國,4名來自澳洲。面對部分人士對香港法律制度的指控,某些人士認為應從其他對華友好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邀請海外法官。部分人士更認為應直接取消海外法官制度。
本文認為,在討論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應否改變前,應認真審視現有的海外法官制度,特別關注它是否能夠有效促進香港與其他高水平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交流,進而對繼續保持和持續提升香港的高水平普通法法制地位作出貢獻,使其有效協助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要評估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是否能夠有效促進香港與海外普通法地區的交流,需要一套嚴謹的方法論。本文作為一篇小文章,並不打算深入論證如何得出該方法論以及如何運用該方法論論證海外法官制度的作用;但本文卻希望利用一個比較直觀的方法,即統計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曾有多少次被英國各級法院提述(mention),從而得出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對促進香港與英國法律交流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英國作為普通法的發源地,它的案例一向被視為是普通法的指導案例和標杆,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應用。因此,若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能夠「反向」被英國法院(特別是高階法院)提述,可說是對香港法院推進普通法發展的肯定,也對香港繼續保持和發展其高水平普通法法制有積極的作用。
香港終審法院案例曾被英國法院多次提述
據此,本文於2025年1月於Westlaw Asia以「HKCFAR」(即「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ports」)作為關鍵詞搜尋曾提述香港終審法院案例的英國案件,發現自1997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共有143個英國案例曾經提述43個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部分案例對香港案例作出肯定,部分沒有跟隨香港的案例,而部分則只是中立地提及香港的案例。
英國各級法院提述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的做法由2004年開始,大概呈現反覆上升的趨勢。曾提述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的英國法院不限於原審法院,還包括高階法院(如上訴法院)和行使終審權的法院(如最高法院、上議院和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有關案例涉及的議題不限制公法(如人權法、憲法和行政法),更廣及私法(如土地法、合約法、信託法等)。英國各級法院提述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的數目和趨勢,請見下圖:
在43個被英國法院提述的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中,22個案例(51.2%)只被提述1次、8個案例(18.6%)只被提述2次、4個案例(9.3%)只被提述3次,只有8個案例(18.6%)被提述3次以上。有關分佈請見下圖:
頭十位最常被英國法院提述的終審法院案例都是由海外法官獨自撰寫或由香港法官與海外法官共同撰寫。有關案例、其主筆法官及提述次數請見下表:
在以上的案例中,除了Shum Kwok S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81是由來自澳洲的梅師賢爵士撰寫外,其他較常被英國法院提述的香港終審法院案例都是由來自英國的海外法官獨着或合著。
從以上的統計可以看到,雖然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出現了對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的爭議,但英國法院不但沒有因為有關的爭議而停止提述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有關的提述數目仍然呈上升趨勢,反映香港仍然能夠通過案例影響甚至引導世界普通法法律制度的進展,香港的海外法官在這個過程中發揮的影響力更是相當重要。因此在討論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制度應否改變前,應首先充份認識有關制度的重要性,再三思而後行。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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