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方向 | 電動可移動工具 管制與發展並行不悖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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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劉暢

近年來,隨着科技的發展和生活方式的改變,電動可移動工具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等在香港日益普及。然而,由於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位和監管規範,這些新興交通工具的使用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原定於2023年下半年完成相關修例工作,至今仍未有明確時間表。現時,香港對電動可移動工具採取「完全禁止」的政策,這一情況不僅使市民無所適從,更難以有效保障公眾安全和道路秩序。

事實上,特區政府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研究由來已久。早在2020年,運輸署就發表了「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討論文件,隨後更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深入研究。2021年在將軍澳和白石角開展試點計劃,2022年在科學園實施實驗計劃,2023年又啟動共享電動輔助單車試驗,但這些試驗計劃尚未能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法規,使得市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時仍然面臨法律風險。立法規管不僅能為市民提供清晰的指引,還能確保這些工具的安全使用,減少潛在的安全隱患。

首先,立法解決的是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的問題,目前,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完全禁止的。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規定,電動可移動工具被視為「汽車」,因此必須領牌才能合法上路。然而,運輸署編印的小冊子《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中表明不會為這些工具登記或發牌,這使得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都可能觸犯法律,面臨罰款和監禁的風險。理解運輸署基於安全考慮和實際需要的行政規定。但是這個行政規定未能解釋,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汽車,為何不能像其他汽車一樣在道路上行駛?這就是法律沒有及時更新而追不上科技的進步。立法規管可以明確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方式。

其次,立法規管還有助於確保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安全與穩定。政府可以訂立相關標準,包括重量、時速限制、安全認證和電池標準等,只有符合這些標準的工具才能獲發試行牌照。此外,還可以對駕駛者年齡、相關安全裝備及行駛範圍作出規定。例如,剛開始可僅限於開闊的單車徑上使用,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

同時,在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也可以借鑒國際經驗。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規定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必須符合重量、時速、寬度和安全標準,並要求工具持有者將登記及識別標籤附貼在工具上。此外,新加坡政府還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市民棄置不符合安全規格的工具,並推出了「安全騎士教育計劃」,提升使用者的道路安全意識。

管制與發展,從來都不是對立的矛盾,而是相輔相成、互促共進的辯證統一,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科技進步的產物,完全禁止不利於創新科技在香港的發展。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是保障市民安全和推動科技發展的雙贏之舉。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化都市,應當以更開放、更包容的態度,迎接新科技的發展,並在法律法規、基礎設施、社會觀念等方面做好準備,才能讓科技更好地服務市民,

本文作者劉暢博士是香港新方向總召集人。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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