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限制應與私隱條例一同進步
港台編導蔡玉玲就前年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一案定罪上訴被拒,高等法院法官跟原審一樣認同蔡玉玲查冊是「本着良好的動機」,只是她在申請表格上曾經聲明目的是為了「交通及運輸」用途,而非實際的偵查和報道用途,所以屬於干犯《道路交通條例》規定「任何人為着取得本條例下的任何……證明書、證書或其他文件……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早在蔡玉玲被定罪前後,就有本地傳媒嘗試再次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然而該署拒絕受理不完整或刪改過的申請表格,也沒有解釋新聞工作者如何能夠合法填寫表格。即使記者改為援引《公開資料守則》提出索取資料要求,也被引導回去使用既有申請表格。涉事傳媒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就前述事件作出投訴,今年3月調查結果認為投訴「不成立但有其他缺失」。
行政程序有礙合法取覽
在回應調查的過程裏,運輸署多番強調其行政要求並無實質改變。申訴專員公署則稱運輸署的表述「與該署以往的公開立場及社會大眾對申請證明書的認知有別」,又指該署「模稜兩可的答案確實令投訴人無所適從」、「做法未達良好行政的要求」,沒有做到「幫助市民大眾避免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誤墮法網」的責任,故此建議完善該表格設計和提供更多實質例子。
儘管運輸署半年前已經表示接納建議,可是申請表格至今依舊維持原樣,並未見積極解決新聞工作者與其他市民遇到的困難。事實上除了運輸署之外,接連收緊查冊安排的土地註冊處與公司註冊處情況亦係如此,譬如後者上月下旬開始亦實施第二階段的新查冊安排,禁止包括新聞記者在內的公眾人士查閱董事索引所載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可是它們在增加查冊服務限制、加入各種聲明或確認陳述要求的同時,卻未見正面回應社會對於違法風險的疑慮,清楚說明市民如何能夠確保自己作出合法查詢。
正常查閱不同起底罪行
更加重要的是,當局近年往往以保護私隱、阻止「起底」等理由來解釋它們一系列行政措施,不過隨着去年底《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通過,本港法例已經訂立遏止「起底」行為罪名,甚至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作出刑事調查、檢控及要求停止披露的權力。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應該檢視現有限制是否仍有必要,尤其要避免障礙正常查閱資料。
特別對新聞工作者來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明一直以來都規定第三保障資料原則(即「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並不適用於他們相信「發表及播放該資料……符合公眾利益」的場合。縱使當局毋須因此容許相關業者任意索取個人資料,但也肯定不當藉着申請表格排除選項一類方式來為他們製造犯法陷阱,否則便跟條例精神有所悖離。
今次高院法官判詞表示「隨着時代的變遷、人權意識的進步及法律框架的演化,以往被視為容許的及大眾可接受的事情,現在未必一樣」,同時亦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政府應該盡力方便公眾,並提高施政的透明度……也認同資訊流通和新聞自由對一個開放及民主社會的重要性」。為避免資料遭到不法人士進行「起底」等濫用,管治者自然得運用手中行政權力加設各種限制,但若它們反過來影響到守法良民,又或者跟其他並行措施、法規重疊以至衝突的話,那似乎就是時候去檢視應否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