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創科承租屢爭議 公開標準革機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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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園公司星期四(9月29日)發表聲明,指出與環境及生態局積極討論後,「最終方案」為額外向「喵坊Mil Mill」提供六個月寬限期,以平衡園區長遠發展計劃、創科生態圈持分者利益等「各方因素」。事件發酵多日,令社會疑惑到底「再工業化」、「創新科技」這類概念範圍究竟應該如何釐定?而科技園公司作為官方法定機構,以政府為單一股東,在推行相關政策的時候須怎樣配排優次?是否只有所謂「高增值」的行業才值得政府和社會花費大量資源去投資和支持?

科技園公司去年11月宣布將在元朗、大埔及將軍澳三個工業邨重新定位為「創新園」的時候,提及此舉是要支持港府「再工業化」政策,「為工業邨注入新活力,吸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和先進工藝製程企業,確保本地工業社群持續長遠發展,造福香港整體社會……為傳統工業成就更大夢想,逐步邁向以科技帶動之工業」。

由港人創辦的「喵坊」無疑屬於本地回收行業,對社會整體可持續發展亦能帶來明顯的益處,但從科技園公司以「喵坊」不符合「創新園」發展創科方向為由拒絕續約,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對方並非屬於「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和先進工藝製程企業」,故此沒法讓其留在園區。

科技園公司「再工業化」高級總監姚慶良曾稱「喵坊」若符合「加入先進工藝流程」等園區政策的八大方向,可再次參與招標。但觀乎八大方向當中,「喵坊」明明已經符合至少一半,包括帶動本地工業產出、積極投資香港產業、配合本地需要生產和發展具可持續業務。其餘的增加優質就業機會、結合創科研發元素、生產科技含量產品三項,亦有極大斟酌空間。那麼當下何以先行要求停止續約,準則令人疑惑。

落實承租標準 政府責無旁貸

加上在這次「喵坊」事件以前,科技園公司與其他工業邨以往亦發生過類似的選擇承租人爭議。在「新意網」事件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年6月便要求園方徹查中標者與促進創科無關的業務。結合以上兩個案例,科技園公司為園區土地選擇承租人的標準令人憂慮傾向商業「高增值」,未必完全以推動創科發展或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考慮。

在商言商絕無問題,惟科技園公司的性質並非統粹私人企業,而是由政府作為唯一股東的法定機構。《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規定科技園公司的宗旨包括「為香港製造及服務業科技的研究和發展及應用提供便利」、「支援在香港發展、轉移及使用新科技或先進科技」,重點在利用「新科技或先進科技」惠及其他本地行業。如果園區選擇承租人標準有偏離上述宗旨跡象,政府便有責任介入和改正。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規定了「從事或執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諮詢科技園公司後,藉在憲報刊登命令而准許或指派該公司從事或執行的事務或職能」,況且公司董事局的一名主席須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他董事則由財政司司長委任,可見港府想要主導園方決策在制度上應無困難,就看管治團隊有否此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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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化指標 覆核免爭議

過去科技園公司一些決策已被詬病地產化、傾斜非本地國際巨企與審批資助過嚴等,今次「喵坊」事件只是令各方不滿爆發的導火線。為了避免一再出現類似爭議,當局應當處理潛藏在背後其他更加根深柢固的問題。

具體而言,園方應該為八大方向釐訂一套清晰而明確的公開標準,以在承租招標或續約時遵守執行。當中諸如「積極投資香港產業」是否指牽涉一定金額或某比例的資本,或「科技含量產品」是否限於特定種類等,全部都應該有個具體說法。其次,園方可以像其他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那樣引入分數評比系統,像公共工程的招標便對承建商完工能力、建造工程、建議方案、過往表現等項設有技術評分比重。

當然,即使有了具體指標,仍然可以在詮釋上各執一詞。因此日後若再出現對園方決定不滿的個案,也應該有機制容許反對者向創新及科技局覆核結果。若能落實上述改革,目前這場打官司、召開記者會討公道的情況相信可以避免,有效減少爭議。

發展創科的政策從來不是純粹為了提拔個別「高增值」行業,而是需要兼及引領其他行業一同受惠。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今年初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便說:「創科產業既是經濟新增長點,也可提升其他行業的生產力……無論是新優勢產業的發展,抑或是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都需要創科的引領,因此我們要着力推動創科發展。」在這套政策中,科技園公司扮演重要角色。為了確保定位貫徹落實,港府有需要加強對這個法定機構的行政和監管要求。除了增加承租和投標程序的透明度,更可考慮提高為中小企提供援助的金額、為本地與非本地企業的資助設置比例限制等,確保公帑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