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高球場「理由」百出 業主政府才是話事人
城市規劃委員會擬備的《粉嶺/上水擴展區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FSSE/1)》邀請申述的期限將於今個月底截止,該草圖主要是規劃即將收回的32公頃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用途,將有關地區北端約9.54公頃土地劃為「住宅(甲類)」地帶以作高密度住宅發展,以及南部約21.65公頃土地劃為註明「保育暨康樂」地帶的「其他指定用途」。
繼環境諮詢委員會暫緩審議土木工程拓展署就該區發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後,據報負責管理球場的香港哥爾夫球會正發動旗下會員向城規會提交反對相關規劃的意見,新增論據包括建屋可能導致區內球場會所等歷史建築沉降、同區別處亦可提供另外的9公頃屋地、國際賽事移師其他球場舉行,以及重申當地的物種多樣性與生態價值等。
反駁規劃理據未必成立
上述大部分反對改劃用地來建屋的理據,客觀來看其實未必全然成立。像是所謂改用「棕地」代替收回球場用地一說,只要比照規劃署《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的資料,便不難發現今次規劃區域毗鄰以至整個球場周遭正好都存在一些零碎「棕地」,因此若要更加善用「棕地」潛力的話,當局反而更加應該收回球場用地以便統合發展。
就連球會對國際賽事移師他處舉行的關注,似乎也是屬於杞人憂天而已。本來世界各地其他球場不乏面積更小之例,況且整個粉嶺高球場範圍合計有三個18洞球場,即1911年啟用的舊場、1931年啟用的新場與1971年啟用的伊甸場,被收回規劃者僅是舊場部分土地,不會影響到較新的新場與伊甸場,而實際上近年賽事也是較少用到舊場。
而其餘反對規劃的理由,不少也應該一早於先前的環評報告得到了解答。譬如在對文化遺產影響方面,環評報告第12章已指出對區內全部歷史建築的影響「是在可接受水平至有緩解措施下的可接受水平」,同時直指球場會所「預計不會產生震動、傾斜和沉降等施工間接影響」,環諮會亦未就此些問題要求土拓署提供進一步資料。
行政長官具最終決定權
再者,無論城規會接受各方的申述及意見後如何修訂圖則,一旦它將草圖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坐擁最終決定權的肯定還是後者。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核准、拒絕任何草圖或將其發還城規會重審,而行政長官的決定當然要基於社會整體利益,而非只考慮個別人士的意願。
高球場所屬地段從一開始便是政府土地,其業權由始至終都不屬於作為承租人的香港哥爾夫球會;尤其擬議列入規劃的該32公頃土地,根本已確定會在2023年9月停止續租和復歸政府,所以這塊土地屆時若不用來建屋或作其他用途,它的情況就跟過往許多閒置官地被指「曬太陽」或充當豪宅「後花園」沒任何分別。
反過來說,若然商界中人那麼希望有土地用作高爾夫球場,他們不妨合力申請將自己私人擁有的土地改劃用途,只要方案能夠得到城規會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相信社會各界對多建幾個球場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近日有人呼籲別將球會標籤成為「權貴」,同時又有聲音稱收回球場用地建屋的計劃是「民粹」,可是發展球場建屋問題從來不是「權貴」、「民粹」之爭,而是特區政府能否扮演好決策人的角色主導本港房地發展。如果連一塊當局批租且獲廣泛民意支持建屋的官地都不能夠順利規劃,我們又怎麼放心讓官員去推動發展爭議更大的其他私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