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梁振英告梁繼昌 UGL疑團就能解決?
本周一(7日),特首梁振英入稟控告立法會議員梁繼昌UGL言論誹謗,引起公眾議論。此舉除了令人質疑其破壞行政、立法關係、引起寒蟬效應外,令公眾疑惑的是,已拖拉多年的UGL事件至今未有得到清晰交待。梁振英要控告梁繼昌誹謗,是其法律權利,但作為特首,更應主動成立調查委員會,以釐清事件責任,並檢視當中是否涉及制度漏洞,須加以堵塞、改善。
UGL事件是否違規,現時尚未有定論,因為當中涉及不少灰色地帶,如梁振英所收取的「握手費」,其簽約時間為當選特首之前,收款時間為當選之後,如此是否要如特首的其他財產般,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與此同時,由於合約條款並未訂明收款後需要完成的工作,在未有更多資料披露前,梁振英有否違規,實難以下定論。而他起訴梁繼昌誹謗,既然不涉公帑,興訟亦是其法律權利。
「握手費」存灰色地帶 自辯難釋民疑
只是,UGL事件與公眾期望顯有落差。須知市民對公職人員的期望甚高,過去政府也曾花極大努力,建立清廉形象,故此香港法例對公職人員的規管甚為嚴格。防賄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在收受利益之前,必須獲上級審批,如未經審批而收受利益,就算金額甚小,仍屬違法。雖然現時特首「超然法外」,不受部分防賄條例所規管,然而,從嚴謹的防賄法例可見,社會不期望公職人員瓜田李下,陷入任何糾纏不清的利益轇轕當中。
而UGL事件,無論犯法與否,也不能否認其爭議性極大。須知向梁振英提供「握手費」的UGL,與港鐵一向有合作關係。就如港鐵主席錢果豐的任期本在2012年12月屆滿,而在2012年9月錢果豐獲澳洲UGL委任為獨立董事後,即被梁振英委任為港鐵主席至2015年。是故,不少市民對梁振英與UGL的關係有所疑問,實不難理解。
事實上,梁振英在議會曾多次為自己辯白,表明自己收受巨款並不違法,這種說法在現實上卻未能服眾。除因這個說法未經嚴謹的法律程序驗證,助他「洗雪冤情」,亦因為從政治上,公眾對梁振英的信任度本來就不高,往往以懷疑的眼光看待他的一言一行。因此,若梁振英真的有意證明自身清白,最有效的方法,應是委託第三方有公信力人士帶領調查。
主動成立委員會調查 開誠布公以孚眾望
無可否認,現時立法會獨立調查委員會已就UGL事件展開調查,然而,眾所周知的是,立法會涉及複雜的政治角力,無論是建制派或非建制派議員,對梁振英各有定見,其所提交的最終報告,恐難打破目前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困局。更何況,立法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由行政長官主動就事件展開調查的意義差異甚大,因為後者能展現特首無畏無懼、開誠布公。
就如前特首曾蔭權在被指接受款待鬧出風波後,在其離任前就曾委託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獨立委員會,並撰寫報告,研究防賄條例的漏洞以及修補之道。最終,由李國能撰寫的報告,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建議,包括修改防賄條例,將特首納入第三條、第八條的規管等。雖然修改防賄條例的建議最終未獲梁振英落實,然而,此報告也為公眾提交了清晰的答案,揭示了現時法例的不合理之處。
修補制度漏洞 防再現瓜田李下之嫌
因此,梁振英控告梁繼昌毀謗,雖然是其法律權利,但現實上恐怕難以平息公眾對UGL事件的疑問,甚至是適得其反,令人感到他為求別人不再提UGL事件,透過興訟要公眾、議員噤聲的負面政治觀感。
可以說,梁振英若委任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釐清事件,既有助他證明自身「清白」,亦可深究UGL事件以及其所涉及的制度問題,以堵塞制度漏洞、並防止以後再出現類似的瓜田李下之嫌,為不斷完善香港的防貪機制作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