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煽動定義 社會方能守法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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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守法是香港市民的基本義務,反修例運動衍生的違法風氣須要糾正。而因為鼓勵守法是目標,執法及檢控工作便應該予以社會清晰明確的原則,令市民有法可依。與此同時,法律的限制必須與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取得平衡,包括《基本法》保障的言論、新聞等自由,以及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等自由。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周一(4月11日)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資深傳媒人、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專業顧問區家麟,事件給社會留下了很大的疑問。

批評與煽動 界線要劃清

區家麟曾任職無綫新聞近20年,後來在香港電台主持節目及在報章撰寫專欄。他的電台主持工作在去年6月結束,另在今年1月告別報章讀者。根據報道,被捕一事與他曾經在《立場新聞》刊登或被轉載的文章有關。然而,正如曾與他主持電台節目的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形容,區家麟的評論向來予人穩健之感,緣何其文章涉嫌干犯煽動罪?

回看去年12月底《立場新聞》多名高層被捕後,《香港01》曾引述消息指,涉及煽動的文章包括了一篇轉載自區家麟、題為「《蘋果》創刊號社論:『我們屬於香港』」的文章。該文章抨擊香港司法遭嚴重破壞,聲稱《香港國安法》已取代香港所有法律,嚴重破壞香港的人權和法治。對政府及司法的批評即使未必中肯,也不等同構成煽動罪,問題是兩者該如何區分。

而類似疑問已非首次出現。《立場新聞》高層被捕後,社會已問及哪些文章構成煽動,當時警方僅稱要視乎文章有否煽惑意圖,會令人憎仇政府、香港司法等,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傳媒工作者「應該知哪是報道、哪是偏頗、哪是煽動性」。及後一名藝人涉嫌作出煽動意圖行為被捕,警方列舉的例子包括抹黑政府的防疫策略及杯葛防疫措施,同令一些市民不解箇中區別。

當局含糊其詞 社會無所適從

煽動罪見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作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等的行為,首犯最高監禁兩年。條例同時訂明,若只是為了指出政府施政失誤,促使當局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等,即不具有煽動意圖,以及只可於犯罪後六個月內開始進行檢控。

假借言論自由之名的煽動行為誠然應予以打擊,但批評與煽動的界線必須清晰明確,以免因打擊煽動而損害了正當的言論自由。惟政府當局的解說不見得足夠,而且警方近期採取的拘捕行動似乎亦不限於近六個月內的行為。

例如《立場新聞》高層被捕後,時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被問及如何分別新聞與煽動刊物,他僅表示「警方的行動是按照證據和行動需要而採取他們認為適當的措施」。周一區家麟被捕後,特首林鄭月娥的回應則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們法治社會一向重視的價值,我們亦會依循這些重要價值辦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特首和政務司司長對於個別案件即使不了解,也有責任指示相關部門向社會多作清晰解說。

有報章自1月起開始刊登聲明,自言「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曾經形容有關聲明意思不大。此種聲明當然不必然可免除刑事責任,但充份反映了部份傳媒有感煽動的定義模糊不清,沒把握拿捏得宜。政府既有責任保障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終審法院過往亦曾經指出,政府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不應含糊不清,當局實不應簡單要求市民自行審視言論以免觸犯法例,便當作了事。

平衡言論自由 法例謹慎使用

再者,煽動罪本身亦不無爭議,甚至特區政府也曾計劃廢除。在2003年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條例草條便建議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行,引入新訂的煽動叛亂罪行,訂明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等方構成煽動叛亂的罪行,發表煽動刊物的罪行亦作相同處理。

上個月在區域法院審結的譚得志一案中,辯方曾挑戰煽動罪的合憲性,認為其與言論自由有所抵觸。法官陳廣池在判詞指出,「條例的罪行並不能硬磞磞地訂明下來,因為很多時隨着環境,或時代,或社會風氣的變遷,條例是要與時並進」。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因而表示,煽動罪行「不應該也不會成為一種常態性的罪行」,在社會氣氛沒有政治化、回歸正常之後,當局沒有必要使用煽動罪行。

另外,陳廣池在判詞中表示「煽動罪屬於特區現有法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而作出限制。這亦符合社會集體利益,以達至社會安寧與秩序」,傅華伶因而認為構成煽動的言論不只要引發的憎恨,而且要直接或間接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寧及政治不穩定,直指「對政治的評述不構成犯罪;對政府的批評也不構成犯罪。煽動罪行並不是對言論自身的懲罰,甚至不禁止一些侮辱或攻擊性的言論」。

區域法院的詮釋不排除將來在上級法院被修正,而非常態使用、可能導致不安寧的說法也只是傅華伶的一家之言,但無論如何,兩者結合起來至少給予社會更清晰的解釋。不管律政司以及警方的理解是否相同,他們也有責任向市民清楚說明。也唯有這樣,市民才能更有把握地守法,一同鞏固香港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