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七警縱被定罪 警民關係仍難如初
「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這段說話,是每名警察從警校畢業時都要宣讀的誓詞。
「七警案」發生至今超過兩年,終在今天得到裁決,七名涉案警員被判罪成,隨即還柙。隨着身份由執法者變為階下囚,不知他們回想起當年的誓詞,心中會有何感受。
而大部份香港人相信不會忘記 2014 年 10 月 15 日那夜,佔中示威者欲佔領龍和道,爆發警民衝突,多間媒體拍得社運人士曾健超遭七名警員抬到政府總部附近的一個變電站「暗角」,其間有人對他拳打腳踢,有人張望把風,過程中傳來相信是前線攝影記者的旁述:「一放落地下就『𡁻』」、「係咁踢」。
七警罪名成立 裁決彰顯公義
法官杜大衛在宣判時對控、辯雙方的爭議逐一回應。他指曾健超的身體傷害是在變電站被襲擊所造成的,過程中,兩名高級警務人員雖未有參與毆打,但其袖手旁觀,形同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同袍施襲,七人的行為屬於「夥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同時推翻辯方對影片中人身份的質疑。至於案中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及閉路電視錄像的真實性,以及認人程序的正當性,亦被法庭信納,故裁定七警罪成。
誠然,未必所有人能明白深奧而複雜的法律理據,在大眾眼中,最深刻的是那震撼的「暗角」片段,難以理解事件為何會在一支理應文明執法、紀律嚴明的警隊治下發生,公眾更希望相信的,是這只屬個別事件,以及公義藉着今次判決得到彰顯。客觀而言,區域法院的判決符合大眾期望,也使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得以維繫。
律政司疑「拉布」 朱經緯案懸而待決
但是,近年明顯轉壞的警民關係,相信仍難隨着七警案的宣判而得到改善。事實上,除了七警案外,前警司朱經緯遲遲未被刑事檢控,正是加深警民嫌隙的一宗重要案件。朱經緯涉嫌以警棍毆打途人事件,發生至今已逾八百多日,早在去年,監警會已裁定朱經緯毆打途人投訴屬實,但警務署卻以仍在等候律政司意見為由,遲遲未決定會否刑事檢控朱經緯。現在,案情較複雜、爭議性更大的七警案已有裁決,律政司再無理由在朱經緯案上蹉跎。
有被毆打的途人早前向律政司發出「最後通碟」,表明若然在兩個月內律政司仍未有決定,便會提出私人檢控。但私人檢控的性質與由律政司提出檢控大有不同,須知私人檢控須由控方搜證,而控方的資源一般難與警隊比擬,這令勝訴機會大大降低,若律政司繼續耽擱案件,致控方逼於提出私人檢控,或令公眾產生當局有意「放生」被告的負面觀感。
監警會要成「有牙老虎」 須獨立調查權
從朱經緯案可見,儼如「無牙老虎」的監警會急需改革。監警會花了逾兩年之久處理朱經緯案,其原因就是監警會作出裁決後,每每須與屬警隊內部的投訴警察課「拉鋸」,在監警會裁定朱經緯毆打途人屬實後,投訴警察課即對監警會的裁決提出質詢,認為「毆打」的指控是「無法證實」,後又建議監警會將指控由「毆打」改為程度較輕的「濫用職權」,經過六次交手,監警會才能裁定「毆打」成立,但其時朱經緯已經退休,警隊無法對他作出處分。
當中的問題所在,是現時監警會雖為獨立法定機構,卻無獨立的調查權,所謂「獨立」似乎名不副實。在現時的架構下,警方在收到有關警隊的投訴後,會先由投訴警察課作內部調查,再由監警會監察調查,並裁定調查報告是否成立。在調查權仍在警方的大前提下,實難釋除公眾對警隊「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慮。
此現象難以令公眾接受,是因為成立監警會的原意,就是要避免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若要達致此目的,就要賦予監警會更大權力,而不少先進國家的法定監警機構,皆擁有獨立調查權,以保證其獨立於警隊、能夠作出公平的裁決。就如英國監警會就有獨立調查權,其更有百多名職員為前警員,以加強監警會的調查能力。就此,政府須參考外國例子,予監警會調查權,建立取信於民的監警機構。
鬥爭思維無濟於事 警員屢成磨心
七警案雖暫告一段落,但只怕近年漸趨惡化的警民關係,不會因裁決而得到改善。最起碼的是,不論是七警本人,以至警隊高層,至今皆未有就事件致歉,給予公眾正式交代。
但更根本的問題是,近年政府施政表現未如人意,更往往以鬥爭思維看待持反對意見者,激起更大矛盾,致使街頭示威抗爭行動不斷升級,前線警員屢屢成為政府與示威者之間的磨心,這才是警民關係不斷轉壞的真正病灶。若政府確有意修補警民關係,務必反思近年來的施政作風,不能再事事好鬥、處處挑起火頭,待爆發大型衝突後,才出動警隊平息亂局,甚至以為不斷為警隊增加人手、強化武裝,就可以解決問題;這不但無補於事,也令警民關係沉痼難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