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虐兒問題不能止於立法
本星期三(11月17日),早前嚴重虐兒罪成的一男一女在高等法院被判監5年4個月。案件發生於2019年上半年間,涉事的同居情侶代女性友人照顧一歲女兒,但後來女嬰因遭受暴力傷害且沒攝取足夠營養致死。法官指出女嬰身上約70處傷勢即使只由其中一名被告施加,也不代表另外一人能夠避開視而不見或未加阻止的責任,故此將兩人罪責等同視之。
雖然女嬰生母當初曾一併遭拘捕,但警方於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欠缺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現行法律也未設置任由兒童受傷害的「沒有保護罪」,故此今次案中遭起訴的被告沒包括她在內。儘管如此,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仍然批評女嬰生母並非一個負責任的母親,因為她不僅將女兒交給了無法妥善照顧的被告看管,而且還沒有提供財政援助及定期探訪女童,表現根本就跟「拋棄」女兒無異。
虐兒問題惡化 處理刻不容緩
近年受到近年社會事件及新冠疫情下社交隔離措施的影響,兒童普遍留在家中時間均有增加,而經濟環境轉差亦會成年家人或照顧者造成了壓力,結果自然更大機會令得雙方產生磨擦。根據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兒童資料系統,本年頭三季各自有279宗、378宗及366宗新登記虐兒個案,相較去年同期分別提高了68%、74%及37%;此外警方早前指今年首三季共錄得971宗虐兒案,數字同樣比往年上升了66%,可見香港社會虐兒問題確實益趨嚴重。
今次案件被揭發不久前的2019年5月,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了《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建議提高刑罰、訂立「沒有保護罪」等罪行的報告書亦已經在兩個月前完成。不過,這個課題其實早於2006年8月便由政府當局交給法改會進行研究,同年底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接着一輪竟然要經歷40次會議後方真正展開諮詢,難免令人感覺只是礙於虐兒個案急增才被迫要急忙加快步伐。
已備立法建議 更要配套補漏
更加重要的是,虐兒問題根本無法單靠將相關行為刑事化來作處理,畢竟當去到懲罰施虐者階段之時,對兒童的傷害一早已經構成,故此我們除了探討立法細節以外,其實還要考慮配合其他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像是上述法改會報告書開闢專章簡要介紹了「附帶措施和回應者的其他觀察」,當中提到多項在立法以外的配套建議,包括增加照顧服務投放資源、加強相關專業人士培訓、提供守護兒童權利普及教育、設立有獨立法定地位的兒童事務委員會等。
特別是在支援照顧方面,這起虐兒案件更可以突顯個別容易為人忽略的地方,譬如兩位被告本身亦有數名女兒在他們入獄後需要送到寄養家庭或兒童院照顧,這種情況剛好引證了一些組織關於施虐者及其家庭亦需要獲得協助的提醒。至於遇害女童未像原生家庭別的一名孩子那樣獲安排往寄養家庭,也正如法官所質疑的可能是反映當局沒有及時介入處理,說明現行家庭寄養分配政策或許存在一些漏洞。
虐兒事件一宗都是太多,香港社會必須認真正視此一問題。適逢本周六(11月20日)又是「世界兒童日」,我們更應該立刻行動加強保護未來的主人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