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樓污水亂駁雨水喉 水域污染罪在官僚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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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周一(29日)發布主動調查報告,指出屋宇署對私樓污水渠錯駁雨水渠的個案處理有嚴重延誤,而樓宇將污水經雨水渠駁出大海後,也造成了近岸的污染及臭味問題。環保署估計由駁錯渠引致的污染排放量,約佔全港近岸水域總污染排放量的30%。如此重大的污染源頭經歷多年後仍然未被正視,有關政府部門實在難辭其咎。

目前渠管的個案主要由環保署及屋宇署分別按《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建築物條例》展開調查,並在有需要時提供檢控,而渠務署則負責視察樓宇下游公用渠管狀況的支援角色。然而環保署與屋宇署分別拖延處理問題,也令駁錯喉管這種不必要的錯誤導致污水直接排出海洋。

申訴專員批評,屋宇署嚴重延誤處理「駁錯渠」個案,情況極不理想。(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佔近岸污染三成 跨部門合作解決

在《水污染管制條例》之下,環保署須證明單位住客將污水排放至雨水收集系統後方能將之入罪。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指,環保署人員須進入可疑單位當場查證有污水正在排放,而且須以化驗、色水測試等確定排放源頭及最終排放點的關係,然而環保署認為若僅觀察樓宇外狀況,難以達致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要求。環保署在過去5年接獲3600宗投訴,但最終只有4宗作出檢控,不論是跟進投訴的行政效率,以至是《條例》下的調查、執法空間,均有需要全盤檢視。

在《建築物條例》之下,因為污水喉管涉及衞生問題,相關喉管屬於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有法定權力可進入有關處所。若屋宇署能與環保署採聯合行動,分別在合理懷疑情況下只同時就業主違反兩條條例的情況進行跟進,相信更能促使業主從速改正喉管問題。

因駁錯喉管而生的污染排放佔本港近岸污染接近三成,就算駁錯喉不涉即時安全問題,也不應是署方拖延個案多年的藉口。(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個案延誤11年 不涉安全未獲重視

相關政府部門本身的怠政問題亦不容忽視。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內列舉多個個案,屋宇署跟進的案例分別被拖延7年半至11年不等,其中有一個案甚至截自去年12月仍然未獲糾正,亦有個案指在屋宇署向業主發出勸諭信後,直至3年之後才與環保署進行聯合視察及色水測試。屋宇署解釋是職員需處理其他涉及樓宇安全及更迫切的個案,以及積壓的個案所致。但署方個案一拖便是數年,結果只是被不斷出現的緊急問題愈拖愈後,隨之積壓個案又愈來愈多。因駁錯喉管而生的污染排放佔本港近岸污染接近三成,就算駁錯喉不涉即時安全問題,也不應是署方拖延個案多年的藉口。

有關問題與屋宇署及環保署均息息相關,政府除了要研究從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上給予署方更大空間外,政府亦應主導環保署與屋宇署採調查、執法行動,或安排兩署騰出人手聯合跟進積壓的駁錯喉個案。不論是甚麼個案,政府跟進11年仍無所寸進,實在難以接受,必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