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膠樽或可獲一毫 污者自付應推而廣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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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周一(22日)起就「塑膠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展開公眾諮詢,署方指為落實「污染者自付」 原則,研究向包括製造商及進口商等收取循環再造徵費,並向交回塑膠容器的市民提供每個1毫的回贈。

本港塑膠回收率長期低迷,2019年度只有8%塑膠得到回收,PET膠樽回收率更不足1%。政府推動「塑膠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是正確的方向。惟諮詢文件沒有提及回收目標,例如在計劃推行三年後要增加回收率至五成,沒有回收目標就難以評估計劃成效。環境局宜適時補充。

一毫回贈吸引力有限

在過程方面,生產者責任計劃從生產者或進口商收取的循環再造徵費由「回收費」(收集和處理膠樽的費用)與「回贈」(在大眾交還膠樽時的所獲金額)兩者組成。根據政府委聘的顧問估算,如市民每交還一個膠樽可獲1毫回贈,循環再造徵費便會是5毫至6.5毫不等。市民所獲回贈理論上是由製造商或進口商支付,問題是但企業亦可能把產品定價上調,將部分轉嫁至消費者身上。

環保署指考慮到其他自願性計劃的經驗及可回收物的市價後,建議以每個膠樽回贈1毫作為計劃起步點。但1毫能否吸引市民回收膠樽,在社會上引起不少討論,其中有環保團體便認為回贈金額太低,應提高至每個膠樽5毫。提高回贈金額固然可以吸引市民更積極參與回收膠樽,但屆時生產者就每個膠樽須支付的循環再造徵費便可能是9毫至1元不等。政府應研究將膠樽回贈提升至5毫水平同時,再附以徵費減免政策,鼓勵生產者透過參與收集、回收膠樽換取部分減免,避免出現轉嫁行為。

政府今次向生產者或進口商徵收循環再造徵費,雖然細節仍要社會再進一步討論,但其生產者自付的原則本身仍值得肯定。(資料圖片 / 曾梓洋攝)

擴大再造徵費範圍

政府今次向生產者或進口商徵收循環再造徵費,雖然細節仍須社會進一步討論,但其生產者自付的原則本身已值得肯定。政府應以此為基礎,逐步將徵費計劃擴展至其餘塑膠製品,而非局限於對塑膠飲料容器徵費。

根據2019年《香港固體廢物監察報告》,塑料垃圾佔本港整體廢物量的21%,但與今次計劃相關的聚脂纖維塑膠瓶(PET瓶)僅在塑料廢物中佔5.2%,遠低於塑膠餐具與發泡膠餐具所共佔的8.6%。從數據上看,雖然膠樽生產者責任制可說是重要一步,但要減慢本港塑膠消耗,塑膠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仍不足以扭轉局面。

香港未來應以今次計劃的推行經驗為基礎,將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擴展飲料以外的塑料包裝,例如今次計劃所不包括的的膠杯,以及用層壓鋁箔等複合物料製作的袋裝飲品等,鼓勵製造商改用其他物料。生產者責任計劃一方面迫使生產商、進口商要為其環境影響負上責任,一方面也從經濟上提供誘因,鼓勵市民參與回收,若再造徵費制度能早日擴展至其他產品,相信也是社會未來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