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還新媒體採訪權 港府要跨出第一步
記協於本年6月中致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政府不允許網媒記者出席政府新聞活動,並建議政府引入國際組織探用的網媒認證準則;申訴專員於周二(6日)裁定投訴成立。事實上,政府也早知條例、做法過時(《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於1951年制訂,1987年後未有重要修訂),只是出於現實考慮,未能早及修訂。然而,新媒體發展一日千里,政府縱不能在短時間內作全面修例,也須參考外地與本地例子,盡早踏出第一步。
除觸發記協投訴的事件(網媒被拒進入新東補選點票中心)外,政府新聞官亦曾多次拒絕網媒代表進入政府活動會場,如地方行政高峰會、人口政策諮詢會等等,又或規定只可拍照、不准發問。網媒代表批評官方做法有違新聞自由,是不尊重《基本法》及《聯合國人權公約》等規定。
平情而論,政府的做法實有其考慮,這做法甚至得到部分主流媒體從業員諒解。政府拒向網媒開放便之門,主要理據為「場地限制」與「保安需要」。
限制雖非無據 卻要因時制宜
就「場地限制」,現時政府的重要新聞發布會或記者會,例如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等,受限於場地空間所限,單是要容納大量傳統媒體的文字、攝影記者等,往往已擠得水泄不通。在「網媒」未有清晰定義前,就貿然完全開放採訪,政府將難作場地管控。
就「保安需要」,不能否認的是,現時部分網媒帶有強烈政治色彩,甚至會以記者身分一邊採訪一邊示威,例如去年的「版權大聯盟」記者會中,有網媒就派了數十名「記者」到場,與大聯盟工作人員發生肢體踫撞,構成安全憂慮,並影響其他記者的正常採訪工作。現時社會政治爭議頻生,政府鑒於社會上的前例而未雨綢繆,不能說全無道理。
對部分主流媒體從業員而言,若完全開放訪問,不但須向網媒讓出空間與發問機會,變相令自己的提問機會更少,部分人更憂慮網媒記者入職門檻較低,不少都未曾受過新聞專業訓練,或會影響發問質素。當然,若然會場上發生衝突事件,進而令訪問受阻、甚至中止,更不是媒體所樂見。
然而,正如申訴專員所言,政府並未能提供實際數據,以證明媒體數量超出場地所限、或證明構成安全隱患,政府不能以「可能」發生的不理想狀況,而漠視網媒發展、及其編採所需,堅持現行做法、寸步不讓。
網媒急速發展 採訪權應受重視
網媒發展一日千里,是世界現象,不限於香港。英、美等地,目前均已盡量方便網媒採訪。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就曾指出,美國國會於2013年通過對新聞記者保護法的修訂,大幅度擴闊「新聞工作者」定義。此舉不但便利網媒記者採訪,更將保障延伸至公民記者(以獨立身分報道或評論新聞者)。
同為中大教授的蘇鑰機,則以台灣立法院為例,說明台灣政策方向在於開放媒體採訪權,讓獨立媒體和公民記者都可以進入立法院。但台灣立法院也不是完全開放,而是對新媒體有所要求,這包括媒體須有公司登記及本地新聞須佔媒體報道的六成或以上。
香港方面,也不是鐵板一塊,就如立法會現時亦已然向網媒開方便之門,做法與台灣立法院相近。據立法會《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採訪指引及安排》(2016年5月),立法會現時會向「經常造訪立法會綜合大樓採訪立法會會議及活動的新聞機構的傳媒代表」,簽發「現屆通行證」(即「長證」),其中包括「網上新聞機構」,「只需間或造訪」的傳媒代表則可申請臨時通行證。
立會早有先例 港府應加借鑑
立法會行管會於5月16日發出的新聞稿,也明顯說到向網媒發「長證」的考慮:「(這個安排)避免了過去有一些爭拗,(例如)哪一些才算是傳媒代表;網媒和文字傳媒有沒有分別等等。」事實上,隨着科技發展,網媒漸成主流,港大民研於10月初發布就調查,即指以互聯網為主要新聞來源的受訪者,已達59%。若政府仍墨守成規,則難免影響傳媒採訪、乃至政府資訊之流通,得不償失。
在全面檢討新聞處的採訪安排、新聞發布系統之前,政府不妨參考上述的外國與立法會經驗。若然政府仍認為有關安排冒進,也可先向在立法會有良好訪問紀錄的網媒開綠燈,再逐步開放。
社會不會奢望政府在開放採訪權事項上能一蹴而就,但不求一步登天,也不代表市民能容忍政府一步不行。申訴專員的裁決算是對新聞處的鞭策,在這問題上,政府不能再含糊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