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的傳媒定義需具說服力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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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周二(22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通知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引起傳媒組織及大專新聞界抨擊。警方欲改善執法時的場面秩序,動機可以理解,但單方面而未周詳的舉動或會適得其反,當局應與傳媒組織多加協商。

在修改《警察通例》前,「傳媒代表」要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者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修例後,傳媒只限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認可的工作人員。兩者最大分別是,警方不再借助新聞機構和兩個記者協會識別記者,轉而依靠政府新聞處和警方自身。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僅承認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已登記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機構。(網頁截圖)

記協、攝記協資格恆之有效

設立新聞處發布系統原意是為傳媒提供政府新聞材料及發放政府部門採訪通知,要加入名單固然要符合法例對印刷、廣播媒體,或者符合純網上媒體的定義,但並非用作識別記者資格,用此資格會有漏網之魚,例如為數不少的網媒和大專媒體,以及沒有固定受僱機構的自由身記者。尤其是大專新聞院系的學生,過往亦獲政府安排採訪,警方應顧及他們的需要。

相較於新聞處登記系統,記協和攝記協的名單和準則也簡單易明。以記協為例,正式會員是指「必須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過往記協把關會員資格同樣恆之有效,鮮有過失,亦可方便自由身記者證明採訪資格。若果警方不同意舊《通例》只列出兩個協會,那可以納入更多有信譽的新聞組織,同時採納新聞處系統名單,而非反過來刪除兩個協會的認證資格。

警方不再承認只持記協證或攝記協證的傳媒,自由身記者、網媒或學生媒體均不被認可。(資料圖片 / 鄭子峰攝)

應先與新聞組織商討

另外,是次改動並沒有事先跟新聞組織商討,只是在實施之前一天出信通知,並於修改《通例》後翌日就實施。警方雖稱歡迎新聞組織提出意見,保持溝通,但始終予人單方面收緊管制的觀感。除了記協和大專新聞系表明反對外,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表示強烈關注,認為警方應先詳細交代登記制度,「任何措施必須以便利記者採訪為首要考慮」。其實,近來街頭衝突稍為減少,警方應有時間及空間與新聞組織討論雙方同意的辨識準則,求同存異。

其實是次修改《警察通例》,不應代表定義以外的記者不能採訪,因為在一般公眾地方,任何人也有權採訪。反而《警察通例》表明,警員須以「互諒互讓態度」配合傳媒工作,能否真正做到這一點,為社會所關注。例如8月中,警方搜查報館大樓,包括香港電台在內的記者亦曾被拒進入採訪區,但他們本身就符合《通例》對傳媒的新舊定義。未來警方會否一視同仁地便利所有合其定義的傳媒採訪,而非只選「可信任傳媒」進場,仍是未知數。

現時創立媒體的成本相對低廉,在社會處於風浪之際,更多人願意投身編採工作,記錄社會點滴,警方擔心當中有人阻撓現場秩序也不無道理。但做法要合情合理,觀乎今次改動《通例》,招來不少質疑,做法實應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