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康橋案見程序公義 司法程序不應受民粹影響
法律總離不開公義,大眾期望法律使作案者受到應有懲罰。可是現實中,即使公義、特別是程序公義得到彰顯,社會卻未必能接受,甚至會引起公眾不滿。社會當然可以討論法律審判過程是否有不足之處,但訴諸民眾,甚至動員民眾以質疑、甚至挑戰司法體系決定,則屬不宜。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一案,事主被評定有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律政司於本年5月撤銷起訴後,張健華欲向法庭討回訟費,其申請於日前被否決,同時令該案再引起公眾熱議。立法會議員鄺俊宇亦隨即在社交網站撰文發起聯署,成功收集10萬個簽名,藉以促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對張展開紀律聆訊。
性侵犯是嚴重罪行,加上事主是智障人士,引起公憤是可以理解,其爭議在於被告在一定的獨立證據下被撤控,就連主審法官亦在判案書上言及-「本席認為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是受害人或社會的『不幸』。」無可否認,法律程序在某程度上導致本案結果與公眾期望、甚至社會道德標準有所落差,但若漠視程序,單就證據使被告入罪,遂了民意,換來的卻將是損害法治的結局。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鄺俊宇撰文提及「法庭未能定他的罪,…但我們深信這世上仍然是有公義的」,言下之意是質疑律政司撤消檢控的決定不能彰顯公義。「公義」在社會、尤其香港此等法治健全的地區,往往有極大的號召力。就我們觀察,大眾深信公義存在於香港司法轄區,期望本案疑犯得到應有懲罰,故不難理解為何鄺的號召能一呼百應。然而,我們可以藉此案件對法理上的公義作較深入的思考。
公義(Justice)是哲學、法學和神學長久以來討論的課題,法學上對於公義的其中兩個討論為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與實質正義(Substantial Justice)。簡而言之,前者着重審訊過程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後者則強調實質地執行公義,即或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出現錯誤。兩者是相對的理念,例如在一宗偷竊案中證據確鑿,但證據是通過不合法手段所獲得,單就程序正義而論,小偷可以此為抗辯理由而脫罪;若只應用實質正義,則不論證據的獲得手段,小偷都會受到應有懲罰。在現實中兩者缺一不可,只能盡力達至平衡,以確保審訊能在公平的原則及過程下進行,達至最大程度上的公義。就張健華案而言,雖有不利證據指向被告,但事主不宜出庭作供,程序正義原則促使律政司撤銷控訴。
現時社會輿論一面倒要求嚴懲案中被告,這是出自良心及道德觀念所激起的義憤,對此類罪行感到厭惡。然而,公義的可貴在於原告及被告均能得到公平對待及得享應有的權利,並依照法律、證據與正當程序作出裁決,這也是正義女神把雙眼蒙上的原因。另一方面,事件並未有因裁決而告一段落,由於該案證據的指向非常明晰,有消息指警方及律政司正研究透過其他方式讓事主作供,加上律政司在開審前撤控並沒有違反一罪不可兩審的原則。換言之張健華有機會需再面臨審訊。事實上,撇除市民的情感,是次檢控及司法機關所作出的決定正使公義得到彰顯。
有關鄺俊宇在此事件中的言行
鄺俊宇發起聯署,縱使是出於義憤,欲喚起大眾對事件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司法權益的關注,但就其立法會議員身份而論,他對事件所作出的言論值得相榷。
首先,鄺在社交網站的貼文中直言案件是香港版的《無聲吶喊》,意即張健華有如該齣韓國電影中性侵犯學生的教職員。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既然現今沒有被法庭定罪,鄺此舉對案中被告可謂有欠公允。我們當然無意在此為被告開脫,只是大眾對此案件的個人情感已蓋過理性,身為議員的鄺實在沒必要在大眾波動的情緒上推波助瀾。
此外,鄺在記者會中指出他擔心是次撤控會成為日後同類案件的先例,並提出「謀殺案死者同樣不能出庭作證」以表達質疑及不滿。大眾須注意的是律政司是依照《檢控守則》進行檢控工作,當中對檢控的決定、形式及流程有詳細指引。再者,本案法官在判案書上指明「控方是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撤消對被告的指控」,故此鄺大可釋除疑慮。至於將謀殺案作類比更是不符合其議員身份的粗疏論述,殺人與性侵犯;活人、死人與智障人士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此等論述實難以成立。
無情是公義的本質之一,這本質往往與人的情感產生衝突,公民在得享公義保障的同時,似乎不得不接受這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