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恐慌之後 還得了解來龍去脈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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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四(5月21日)公布全國人大將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香港國家安全法後,社會充滿憂慮,甚至恐慌。當晚網民熱門搜尋「VPN」,意即擔心網上言論將被追究;翌日股市大瀉逾千點,即使考慮當中包括技術調整的成份,市場的整體情緒仍然是負面的。

香港人對《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也充滿疑慮,當北京替香港制訂國安法時,社會充滿憂慮及恐慌,完全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事。疑慮作為一種情緒,往往不會是完全理性,也不會是完全非理性,而是兩者夾雜。

每次出現政治恐慌,也會有人討論及搜尋移民。但現實是大部份人也沒有本錢移民,移民的門檻很高。故此不論因何事憂慮,也不論立場如何,香港人還得務實認識這次的立法,了解其來龍去脈。

《基本法》第18條是關鍵

根據《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但雖然如此,人大常委會仍保留一定的立法監督權,包括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及第17條,人大常委會可使不合乎《基本法》的法律失效;根據第18條,人大常委會也可在兩種指定情況下,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

根據第18(2)及(3)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非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根據第18(4)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使中央人民政府可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今次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香港國安法,就是依據《基本法》第18(2)及(3)條。國家安全屬於非自治範圍,例如涉及國安的《基本法》第23條屬於《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也如特首林鄭月娥周五(22日)發聲明表示「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是無可置疑的」。

針對香港專門立法

有些人形容,今次做法是繞過立法會,但根據《基本法》第18(2)條,人大常委會將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可選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即是在程序上本來就不一定要經立法會立法,而是可以由政府直接公布實施。以往如《國歌法》等由立法會立法,因為那些法律針對的是全國實施,不少表述、字眼及規範也不適用於香港。但今次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的情況專門立法,據知已邀請逾20名法律學者參與草擬。

換言之,人大常委會不是可以任意對香港立法,而只能將非自治範疇的法律依照《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納入附件三,採取相應而適當的程序;今次的法律亦不是將中國的國家安全法照搬在香港使用,而是就香港的情況另立專法。

這次的立法既不尋常,也觸及香港人的核心價值,且當下政治環境彌漫互不信任的氣氛,社會又怎會不憂慮?但香港的路要走下去,「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所有人也不能止步於憂慮,更要積極認識當下格局及「一國兩制」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