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機制不足 香港偷拍漏洞更甚韓國
繼韓國N號房事件震驚東亞社會後,香港類似的偷拍、非法性影片傳播平台亦浮出水面,令人驚覺香港在打擊性暴力犯罪方面的不足。
近日,一個名為「香港連拍LIHKSNAP.com」的網站被揭發自2017年運營起,公然發布及售賣於地鐵、商場等公眾場所偷拍女性腿部及裙底影像,每輯影片集售價約200至400元,更號稱有逾4萬會員。同時,《香港01》記者亦發現,本港有Telegram群組容許會員交換性愛影像,群主更要求入會者要提供伴侶清晰樣貌的照片,經過驗證後才可加入小組,然後就能與其他會員交換性愛影像,操作方式與「N號房」相似。上述事件主要涉及偷拍及未經同意傳播色情資訊兩項性犯罪問題。
這兩類性犯罪問題,在香港並非少見。據警方資料顯示,2020年僅1月份就有17宗涉嫌偷拍案件。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平均每年都有近300宗因涉及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且每年的平均升幅為6%。「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19年就「偷拍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經驗問卷調查」采訪了有關的206名公眾,發現有151人(73%)的經歷涉及偷拍、82人(40%)涉及偷窺、62人(30%)涉及要脅或勒索散佈私密影像、60人(30%)涉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44人(21%)涉及盜取私密影像、25人(12%)涉及發現隱藏鏡頭、16人(8%)涉及移花接木。在深入訪問部分,更有近七成深入受訪者表示因括證據不足或無相關法例等而被拒絕落案。
偷拍違反遊蕩罪?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只可援引其他條例應對。比如,目前在公眾地方的偷拍,可援引「有違公德罪」、「破壞公眾體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或「遊蕩罪」來處理。但由於這些並不是專門針對偷拍行為,因此以此為基礎進行舉證時往往有難度。「遊蕩罪」就需證明受害者受到威嚇﹑擔心自己安全等,若事主並不知情則難以舉證。
而想要援引其他條文來起訴私人地方偷拍就更困難。過往,私人地方的偷拍通常會以《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或《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 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來提出檢控。但隱私條例需針對特定人士身份,令到受害者精神受損,因此不是所有的私人地方偷拍都能成功一次起訴。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則在2019年的重新裁決後,不能適用於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因此以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再控以此罪。
由於2019年4月終審法院就小學試題外洩案裁定時,將「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中「取用」一詞裁定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因此條文就不再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朋友」互傳不犯法
至於在規管淫褻影片的傳播上,香港法例亦有局限。現時香港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監管網絡上的色情資訊。雖然大部分偷拍性行為的相片或影片又或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傳播的性影片都在此規管範圍內,但法庭上淫褻或不雅仍需淫審處界定,因此仍有灰色空間。同時,由於這條法律禁止的是針對向公眾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行為,因此除非影片涉及兒童色情內容,否則朋友之間私下傳閱該類淫褻物品則沒有觸犯法例。那麼如何界定傳閱者之間的關係,又是另一個起訴定罪的挑戰。
相比之下,韓國的性犯罪率高企即便被人詬病已久,亦有專門針對偷拍和相關視頻傳播的法律條文。韓國性罪行法例第14條列明,任何人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拍攝他人的身體,而能引致性刺激或羞恥,即屬違法。該條例同時列明,即使拍攝得到了他人的知情與同意,但若擅自在未得對方同意下發佈、出售、出租、公開展示仍屬違法。可見,發生N號房事件的韓國社會在這方面的法例亦比香港來得完善。
法改委已有建議
針對目前的法律真空導致的規管疏漏,法律改革委員會作出了改善建議。比如針對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提交建議報告且在2018年就《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例進行公眾諮詢,建議訂立「窺淫罪」來規管偷窺和偷拍行為。按法改會建議,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另一人同意下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人行為(在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下的裸露、入廁或性行為),就已觸犯「窺淫罪」,只是政府遲遲未就建議展開法律工作。
隨著「香港連拍LIHKSNAP.com」和相關Telegram群組的浮出水面,香港嚴重的偷拍問題再一次引起大眾關注。在這個號稱國際化現代化的都市中,女性權益究竟多大程度受到保障,令人深思。政府必須加速相關條例的立法,以增加法律對相關行為的懲戒、阻嚇力,構建安全的社會。